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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力过猛缺温度,“小过重罚”可休矣
来源: | 作者:文文 | 时间:2024-03-11 | 5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


罚款是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之一,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令人遗憾的是,执行过程屡屡出现“小过重罚”之类的咄咄怪事,严重背离了初衷。


据央视报道,福建闽侯县的农民张某去镇上打工,顺路帮邻居从地里收了70斤芹菜,带到镇上的菜市场卖,赚了14元钱差价。没想到,这些菜被查出农残超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其罚款5万元,后又因张某没有及时缴纳罚款,追加罚款5万元。之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样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这条法规,罚款五万元只是“起步价”,似乎没啥毛病。


其实不然。专业人士指出,《食品安全法》只是食品领域的专门法,执行时不能违背上位法——《行政处罚法》。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了“首违不罚”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近两年,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一些地方也在探索实施“轻微不罚”制度。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而“小过重罚”不仅有“小题大作”之嫌,更是对法治的曲解和伤害,让执法变了味道。所幸,此案经法院审查,最终得以“纠偏”。


值得重视的是,“小过重罚”的事屡有发生。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在陕西督查时发现,2021年以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小微市场主体罚款超过5万元的食品安全案件有21起,很多案值只有几十元至几百元,罚款比例达到100倍至200倍,个别案件超过3000倍,比如,售出4板过期4天的酸奶退货后被罚2万元,卖出5斤超标芹菜被罚6.6万元。


“小过重罚”折射出的机械执法问题,不该止于个案式解决,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罚款进行了科学规范,正解决了这个问题,因而赢得广泛好评。它的出台,有助于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在遵循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等基本原则下,平衡好执法的力度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