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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父亲遇车祸 遗腹子获赔9.7万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3-07-09 | 3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男子遭遇车祸身亡后,其妻获得相应赔偿,车祸发生时尚在腹中的女儿却因“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出生时取得”,未能获得抚养费赔偿。女儿出生后,其母以女儿的名义将车祸肇事方告上法庭,要求获得抚养费97884元。昨日记者获悉,武侯区法院认为婴儿是父亲应当抚养的人,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抚养费97884元。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遗腹子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

  2006年12月5日,罗先生坐车从成都到大武。至西久公路时,由于驾驶员马某超速行驶,车辆冲出路面侧翻于左侧路基下,造成包括罗先生在内的3人死亡、12人受伤。此时,罗先生的妻子彭某已有身孕。

  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客车所属的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了罗先生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但对尚在腹中的小生命,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都没有给予赔付。

  车祸后半年,小文顺利降生,彭某为了抚养女儿费尽心思。无奈之下,彭某以女儿的名义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7884元抚养费,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案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应当理解为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和应当抚养的人,虽然小文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还未出生,但属于应由死者抚养的人,小文出生后,具备了民事主体资格,现向加害人主张赔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又因小文母亲应抚养小文,因此运输公司仅应赔偿抚养费用的一半。因马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每座次最高限额为18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因此法院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小文被抚养人生活费978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