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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省政府联合印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追责办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6-06-13 | 10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委省政府联合印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追责办法
 www.sichuanpeace.org.cn 】 【 2014-05-15 16:49:28 】 【来源: 四川日报 】

 

  13年10月30日,记者从省政法委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故意向评估单位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对评估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等情形,将追究重大事项责任主体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维稳办、省监察厅、省人社厅联合起草制定,共13条,分别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的依据、原则、启动条件和如何追责进行了明确,对风险评估工作中各个环节的决策、责任和评估三个主体的责任进行了细化,规范了各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解决了责任不明、权责不清的问题。

  

  《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故意向评估单位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对评估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未及时对评估报告中所列稳定风险进行防范化解的,制定应急预案的或评估过程失密、泄密的,有以上情形之一,追究重大事项责任主体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而对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就作出重大事项决策的,不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的,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所列风险尚未防范化解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下作出实施决策的,在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未及时暂停或调整决策的,有以上情形之一,追究重大事项决策主体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追责上,《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党委 (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近年来,我省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不断深化,自2006年至今,全省已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3万余件,预防和化解涉稳突出隐患2.2万余件。2010年,《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出台,将风险评估机制法制化。目前,全省21个市(州)、183个县(市、区)均制定了评估办法。省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个别地方领导不重视、评估工作走过场的情况仍然存在,通过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将进一步推动风险评估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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