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2021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调研报告 (法治版)蓝皮书
来源: | 作者:刘汉臣 伏芝勇 夏良田 | 时间:2022-12-26 | 39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调研报告

(法治版)蓝皮书

编撰委员会

 

 问:李尚志  杨文  徐文江  邬红旗

      任:刘汉臣

副主任:伏芝勇 夏良田

 :黄泽勇 沈可荣 晏伟 周勇 张文华 郁虎 吴鸿剑 侯岚

母志益 袁红兵 邓书江 杨燕 苟莉莉  苏步依 梁莎莎 王益

 

     

     鸣谢:

     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办公室

     四川省法学会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十三号

电话:028-85511422  13980884303

网址:www.zdxn.org.cn

 

2021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调研报告

(法治版)蓝皮书

 

前言……………………………………………………5

推进概要………………………………………………7

一、顶层设计………………………………………………7

(一)《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7

(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9

(三)法治四川建设规划(2021—2025年)…………13

(四)《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15

(五)《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18

二、营商环境几个相互辉映的生态景象…………………21

(一)2021年四川全省市场主体基本面…………………21

(二)四川省2021年制造业招商引资“百日攻坚”实施方案》硕果累累…………………………………………………22

(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牛年岁末之气象………23

(四)四川返乡创业大潮涌起……………………………26

五)四川653家企业入选2021年省级专精特

新企业…………………………………………………………27

(六)成都荣登“2021最具投资吸引力城市”第一名…28

(七)安岳国际鞋都建设步入兴旺期……………………29

(八)商圈社区的美好商圈………………………………32

三、全方位推进格局基本形成……………………………34

范例精选………………………………………………35

一、四川检察“十四五”开局之年的辉煌开局……………35

二、评选、发布维护民企权益十大案例……………………37

三、“青花椒案”的影响与意义…………………………43

四、省法学会调研组赴广安开展调研督导……49

五、雅安市委办公室对损害营商环境公开通报50

六、仪陇县纪委监委创新 “五步工作法”………………53

典型案例………………………………………………56

一、2021年四川省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八个典型案例选存五例……………………………………………56

二、四川省高院发布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19-2021)十例选存五例……………………………………………………75

三、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案例选存一例……………………87

突出问题………………………………………………91

一、“四风”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91

二、存量腐败、官商(资本)勾连…………………………94

三、司法方面的舆情问题…………………………………95

四、市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98

五、遗留问题还是遗留问题……………99

学术视角………………………………………………100

为何必须“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100

《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105

新《行政处罚法》的十大亮点……………………………106

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是杆秤……………………………113

“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评析…………………115

对策建议………………………………………………119

 

 

 

 

 

 

 

 

 

 

 

 

 

 

 

 

 

    

追求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我们一年一度编制、发布的《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调研报告(法治版)蓝皮书》的要旨,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奋力谱写四川发展新篇章

2021年,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效推进,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年份。

在以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深刻阐述和重要论断为统领的推进中,《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四川建设规划(2021—2025年)《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高质量的顶层设计相继发布、施行,是这个年份的高度;党委、政府,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及社会第三方等合力深耕、协同推进,是这个年份的深度;一场轰轰烈烈的青花椒”商标保卫战,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四川的数十家餐饮企业告上了法庭、到几个中院判四川餐饮企业败诉、到四川省高院全部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再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铿锵发声‘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是这个年份的热度。

高度、深度、热度相互能动,成就了这个年份的巨大成就和对未来的深刻影响 。我们《2021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调研报告(法治版)》蓝皮书的编撰,结合调研工作的积累,由此展开、起承转合。

2021年度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版蓝皮书,内容主要有推进概要、范例精选、典型案例、突出问题、学术视角、对策建议等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既有横的宽度,又有纵的深度,层次分明又互为衔接和照应,紧紧围绕法治主题,昭示年度的显著性和赓续作用。这其中:

    突出了年度推进成果,包括顶层设计、营商环境美好生态景象、典型范例等。

突出了纪委监委、检察院靠前监督、深入监督的重大作用与根本性影响。

突出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国家战略意义。

突出了存量腐败、遗留问题不断沉积的重大危害。

突出了以学术视角的观察、思考、警示、引导、共享等作用。

同时,将重要案例的选存作为重要部分加了进来,为的是在以后社会各层面的调查研究、案件研判、专业评估、市场主体维权等方面,有一个开卷有益的作用。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世纪疫情,各级各地都在出台纾困惠企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一位著名企业家曾说:这政策那政策、这环境那环境,其实企业最需要的就是政府说话要算数,诚信政府是最优的营商环境。

 

 

 

 

推进概要

提示与释义:这部分的编撰我们围绕推进情况设置了几个维度,首先突出了顶层设计,并用了相当的篇幅,其中包括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顶层设计很重要,我们在编辑时是很用心的。想让蓝皮书除了思想性、学术性外,还有信息库的意义。同时我们认为,2021年,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推进,不但出现了顶层设计高质量“井喷”的景象,还基本形成了全方位发力协同向前的格局,由此,这个年份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顶层设计

(一)《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1年3月26日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分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附则共五章七十七条。这2021年事关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治蜀理政、法治建设特别重大的事件之一。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这部《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尽显了符合这一要求的特色。同时,它虽然是法律的条文,但叙述简明、语境清澈、针对性和指向性直白直接,散文风格,巴蜀性情。

如,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的表述是“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而四川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的表述为“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形成西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舆论监督的表述是“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四川条例的表述则为“鼓励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除以上表述外,以下条款也引人注目:

1、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法治意识,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违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对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回复。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评价工作并公布评价结果,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4、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等等。这些条款不但是特色,更是亮点亮色。

(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10月发布,共十一章。

重点内容精选(16方面):

1、强化重庆和成都中心城市带动作用,引领带动成渝地区统筹协同发展,促进产业、人口及各类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推动成渝地区形成有实力、有特色的双城经济圈,打造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

规划范围包括重庆市的中心城区及万州、涪陵、綦江、大足、黔江、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璧山、铜梁、潼南、荣昌、梁平、丰都、垫江、忠县等27个区(县)以及开州、云阳的部分地区,四川省的成都、自贡、泸州、德阳、绵阳(除平武县、北川县)、遂宁、内江、乐山、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除万源市)、雅安(除天全县、宝兴县)、资阳等15个市,总面积18.5万平方公里,2019年常住人口9600万人,地区生产总值近6.3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的1.9%、6.9%、6.3%。

2、规划纲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的依据。规划期至2025年,展望到2035年。

3、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经济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改革开放新高地、高品质生活宜居地。

4、以发挥优势、彰显特色、协同发展为导向,突出双城引领,强化双圈互动,促进两翼协同,统筹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促进形成疏密有致、集约高效的空间格局。

5、要合力打造世界级机场群,高质量建成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实施双流国际机场扩能改造,实现天府国际机场与双流国际机场“两场一体”运营;推进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改扩建,规划研究重庆新机场建设,提升重庆国际枢纽功能;布局建设乐山、阆中、遂宁、雅安等一批支线机场,研究广安机场建设。

6、要共建轨道上的双城经济圈,规划建设川藏铁路,适时推动引入成都枢纽的天府-朝阳湖铁路项目实施。规划研究重庆至贵阳铁路,研究论证重庆至自贡至雅安铁路,拓展出渝出川客运大通道。研究规划重庆都市圈环线、成都外环、绵遂内等连接重庆中心城区、成都与周边城市的城际铁路和都市圈市域(郊)铁路,优先利用铁路资源开行城际、市域(郊)列车,基本建成中心城市间、中心城市与周边城市(镇)间1小时交通圈和通勤圈。

7、要以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链重塑为契机,加快构建高效分工、错位发展、有序竞争、相互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现代高效特色农业带。

8、要建设成渝综合性科学中心,聚焦核能、航空航天、智能制造和电子信息等领域的战略性产品开发,在四川天府新区、重庆高新区集中布局建设若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一批科教基础设施。

9、要以“一城多园”模式合作共建西部科学城,统筹天府国际生物城、未来科技城和成都高新区等资源,建设西部(成都)科学城。瞄准新兴产业设立开放式、国际化高端研发机构,建设重庆两江协同创新区。依托重庆大学城、重庆高新区等,夯实智能产业、生物医学发展基础,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

10、要打造城市消费品牌,支持重庆、成都塑造城市特色消费品牌,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涪陵、合川、乐山、雅安、南充等发展人文休闲、度假康养,打造成渝“后花园”。

11、要共建巴蜀文化旅游走廊,打造国际范、中国味、巴蜀韵的世界级休闲旅游胜地。打造贯通四川、重庆的文化遗产探秘、自然生态体验、红色文化体验等一批精品旅游线路,扩大长江三峡、九寨沟、武隆喀斯特、都江堰-青城山、峨眉山-乐山大佛、三星堆-金沙、三国文化、大足石刻、自贡彩灯等国际旅游品牌影响力。

12、要共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推动生态共建共保,加强污染跨界协同治理,探索绿色转型发展新路径。要构建以长江、嘉陵江、乌江、岷江、沱江、涪江为主体,其他支流、湖泊、水库、渠系为支撑的绿色生态廊道。依托龙门山、华蓥山、大巴山、明月山等,实施森林生态系统休养生息和矿区恢复治理,共筑绿色生态屏障。推动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加强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打造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

13、要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引领,打造陆海互济、四向拓展、综合立体的国际大通道,加快建设内陆开放枢纽,在西部改革开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14、要以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为目标,促进城乡人口有序流动,在重庆主城和成都加快取消对稳定就业居住3年以上农业转移人口等重点群体的落户限制,推动都市圈内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居住证互通互认,完善居民户籍迁移便利化政策措施。

15、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便利化,加快实现双城经济圈社会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推动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互认。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推广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将常住人口纳入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和异地贷款信息共享、政策协同。

16、要加强党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领导,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职责,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同实施机制,确保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实现。

(三)法治四川建设规划(2021—2025年)

法治四川建设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于2021年10月由中共四川省委印发。

规划包括开启全面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四川新征程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联动发力,全面提升法治四川建设能力和水平;优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打造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提供法治保障;深入推进城乡基层和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全面加强法治四川建设组织领导,凝聚形成推进全面依法治省的强大合力6大方面24个小项的内容。

规划导语部分的内容: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新征程,必须坚持把法治建设贯穿治蜀兴川各领域全过程,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统筹推进法治四川建设各项工作,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规划指导思想部分明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切实把治蜀兴川各项事业纳入法治轨道,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规划在主要原则部分强调: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四川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四川建设各领域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补短板、强弱项、建机制、提能力,增强法治四川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

规划确立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省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省委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优化,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取得新成效,各领域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建成西部法治新高地,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四川、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规划的第八个小项的题目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第九个小项的题目是“大力推进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这表明,依法行政和司法公信力这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现在都还存在不小的问题。

(四)《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由省委、省政府发布。

实施方案架构为总体要求、工作任务、保障措施三大板块、十个方面、76个小项。

实施方案是四川省为了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结合省情实际制定的。

重点内容精选(13个小项):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2、深化权责清单管理。全面落实《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依法完善、动态调整、持续优化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两单”融合。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权责事项管理系统。

3、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

4、加强合法性审核。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要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核初审职责,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和内容等方面从严把关,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完善合法性审核专家协审机制,提升审核工作质效。

5、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深化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6、纵深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深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及《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7、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动态调整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公开发布,不断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行政执法机关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8、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流程标准、行政执法文书标准,2022年年底前编制发布全省行政执法案件编号标准、行政执法用语标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逐步实现执法标准化。

9、有效落实行刑衔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制度,切实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加快行刑衔接工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线上线下同步移送,行政执法部门涉嫌犯罪案件主动移送率达100%。

10、依法制定包容免罚清单。依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次数、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程度等因素,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方式予以纠正。

11、有序推进行政裁决。梳理公布行政裁决事项,纳入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严格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对依法受理的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裁决,不得以非法定事由拒绝受理或久拖不决,坚决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出台行政裁决程序标准,统一全省行政裁决工作的程序、法律文书和操作规范,实现行政裁决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

12、推进行政执法监督。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针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案卷评查等活动,增强执法监督工作实效。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13、推进区域政策协同。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聚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涉及的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改革开放、生态保护、城市建设、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政府立法的引领规范作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定期同步清理川渝两地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适应区域协调发展的及时修改完善。

(五)《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

《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28日发布,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处理规定内容包括总则、投诉工作机构及职责、 投诉与受理、 投诉处理、执行与监督、指导与保障、附则共七章二十六条。

重点内容精选(8个方面):

1、本规定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

2、本规定所称外来企业投诉,是指外来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可就下列事项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 (1)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 行为; (2)履行行政合同、协议以及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方面产生的争议; (3)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金融、有线电视等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事项; (4)外来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经双方自愿同意提出的调处申请; (5)外来企业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6)有关商会、协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 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7)其他争议。

3、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 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税务局、省经济合作局、成都海关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4、投诉工作机构主要职责:(1)受理外来企业投诉事项,依法组织调处;(2)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分析投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3)对损害四川省对外开放形象,破坏投资环境的典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有关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4)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5、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调处事宜,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人。对需要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反馈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

6、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投诉满意度回访评价机制,由服务对象对投诉调处结果进行满意度评价。

7、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2)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3)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行政机关、职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滥用职权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及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索取财物,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4)对投诉工作机构转交的投诉事项,无正当理由推诿、敷衍、拖延投诉处理工作的;(5)对投诉处理意见未提出异议又拒不执行的;(6)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7)故意泄露、非法提供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结:2021年四川治蜀兴川的顶层设计,紧衔国家战略、立足省情、着眼大局和长远,可谓是一个“井喷”之年并功业甚伟。我们这里选择的,是紧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个主题的。我们感觉这些顶层设计既宽厚又清晰,便于施行。但我们思考的是,这些顶层设计“井喷”出来后,需要把握一个消化时期,在这个消化时期,我们认为,各级党、政、学术界、宣传口、司法体系等,要积极协同、联动起来才行。

二、营商环境几个相互辉映的生态景象

(一)2021年四川全省市场主体基本面

2021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克服整体经济增速放缓和新冠疫情反复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民营企业雁阵培育,市场主体保持较快发展,市场活力保持较高水平,截至2021年底,全省市场主体总量突破770万户,全年新登记市场主体超135万户,新增数量和同比增速两项指标均超出疫情前水平。

截至2021年底,全省实有市场主体总量771.64万户,同比增长11.03%。全省每万人平均拥有市场主体922户,较2020年底增长92户/万人。全省实有第一、二、三产业企业数量之比为4:15:81。与2020年同期相比,第三产业占比提升1.3个百分点。从同比增速看,“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高技术、创新型产业持续发展,同比增速分别为35.10%、26.43%和25.20%。截至2021年底,环成都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川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和川西北经济区实有企业数量的变异系数由2020年底的0.76下降至2021年底的0.7,区域经济差异缩小,“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发展格局更加明晰。

2021年,新登记市场主体135.24万户,同比增长8.61%。全年日均新登记市场主体3705户,日均新登记企业1318户,分别较2020年同期增长8.91%和19.04%。2021年新登记企业数量占新登记市场主体总量的35.57%,市场主体结构持续优化。全省特色产业持续稳步发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产业实有企业数量同比增速分别为22.12%、17.17%、11.29%和8.89%。

(二)四川省2021年制造业招商引资“百日攻坚”实施方案》硕果累累

全省省级平台签约项目782个,投资金额6235亿元;落地项目719个,投资金额4475亿元;开工项目364个,投资金额1621亿元;新增到位资金1893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5.9%。投资230亿元的浙江正凯集团(达州)先进智造产业园项目、投资100亿元的福建厦门钨业(雅安)锂电材料项目、投资5亿美元的美国雅保(眉山)新时代锂电池材料工厂项目等一批高质量、高能级制造业项目成功签约落地。

同时,优化服务,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坚定做好招商引资“下半篇”文章,当好外来企业“娘家人”。从2021年11月下旬到12月底,全省经济合作系统扎实开展“进千企、解难题、办实事、促发展”活动,深入全省3197家外来投资企业问需帮困解难,通过“向问题叫板”,实现“让企业叫好”,用良好营商环境栓心留人促发展。通过调研了解,受访的3197家企业评价我省投资环境“较好以上”的占92%,反映经营“良好以上”的占77%,另有21%的企业表示近期有在川增资计划、38%的企业有中远期增资计划,坚定不移推动一批“大、强、新、优”产业化项目落地开花结果。

(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牛年岁末之气象

2020年1月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召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自此开启。

2021年10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公开发布,标志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迈上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2021年12月,《重庆四川两省市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联合实施方案》“出炉”,唱好“双城记”、共建经济圈的路线图更加明晰。如今,川渝心意相通,合力共谋顶层设计;事业相偕,合力共建重大项目;步伐相向,合力共推战略任务;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特征初显,发展加速。国家层面,重庆和四川配合国家部委编制的7个国家层面规划,已有4个落地。省市层面,重庆和四川共同编制的规划(方案)正有序推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两个规划(方案)已联合印发。《加强重庆成都双核联动引领带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行动方案》、《成都都市圈发展规划》已印发实施。地区层面,10个川渝毗邻地区合作功能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速。遂潼川渝毗邻地区一体化发展先行区、川渝高竹新区、明月山绿色发展示范带、泸永江融合发展示范区、内江荣昌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全面启动建设。

产业发展更融合川渝携手打造汽车和电子信息世界级产业集群,并将共同培育装备制造业这一新的“万亿级产业”,计划到2025年,川渝装备制造产业初步形成世界级产业集群。

川渝已形成多层级合作机制,两地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常务副省市长协调会议,研究部署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出台重大文件。两地201名党政干部“双向奔赴”,互派挂职。

2021年12月20日,重庆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重庆经济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扎实推进,就是重庆经济的新气象之一。

2021年12月17日,《西部(重庆)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西部(成都)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共同助推西部科学城建设战略合作协议》正式签订。双方将共建成渝科创走廊,辐射带动整个西部地区的科技水平跃,打造引领西部、辐射全国、面向全球的“科学高峰”和“科技高地”。

2021年4月,首个国产医用回旋加速器正电子药物制备中心在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医院正式落地,能为肿瘤等重大疾病的诊疗提供更好的支持。

2021年7月,北京大学重庆大数据研究院建成投用,将重点攻克大数据和数字化转型的核心科学技术问题和创新应用瓶颈,推进产业数字化与数字产业化。

2021年12月底,川渝高竹新区满“一周岁”。一年来,通过编制两区分离实施方案,从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基础设施等多个方面推动川渝跨省域毗邻地区一体化发展实践,已经形成初步成果。

2021年12月举行的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庆四川党政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指出,川渝两地在地位能级、开放格局、发展态势、融合融通等方面迎来了具有标志性和里程碑意义的重大转变。

截至2021年11月底,川渝医保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就医购药跨省直接结算分别达13.1万人次、77.86万人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实现全程网办,最快当日办结。

2021年12月,川渝启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碳达峰碳中和联合行动。两地将以“建机制、搭平台、推项目”为抓手,携手减排、协同治污、共同增绿,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绿色发展。

2022年的重点已经明确:川渝将从构建双城经济圈发展新格局、共建现代基础设施网络、共建现代产业体系、协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协同打造国际消费目的地、共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共建内陆改革开放高地、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强化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强化重点任务实施保障等10个方面开展工作。

(四)四川返乡创业大潮涌起

2021年12月,“雁归天府 创赢未来”四川省2021年农民工和企业家返乡入乡创业项目推介暨集中签约活动在成都举行。来自广东、上海等地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和企业家,与全省14个返乡入乡创业项目成功签约,总金额达50.75亿元。上一年,同样的活动集中签约项目是13个,总金额36.49亿元。

  根据四川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省累计返乡创业农民工达95.1万人,累计实现产值6779亿元。2021年新增返乡创业农民工13.7万人,实现创业产值303亿元。

  “全省农民工返乡下乡创业人数逐年递增,创业投资规模逐步扩大,带动就业成效显著。”四川省人社厅农民工工作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农民工等群体返乡下乡创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农民工返乡创业环境不断优化,返乡创业热情进一步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初步形成,“创业经济”已成为四川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截止2021年底,四川全省共建成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孵化园)515个,入驻创业企业近2万家,年产值达1680亿元。

(五)四川653家企业入选2021年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2022年1月,四川省经信厅公布了2021年度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通过复核企业名单。全省共有653家企业被确定为2021年度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601家企业通过复核。其中,成都有358家企业入选2021年度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106家企业通过复核。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核心技术的中小企业。近三年,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共公布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省重点中小企业)2626家。其中,成都884家,占全省的三成以上。截至目前,成都已培育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7家,居副省级城市第3。省经信厅将对认定的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予以跟踪管理。在融资服务、技术服务、诊断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专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近年来,成都每年分行业、分产业精准认定3000家成长工程培育企业,从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推动形成“小升规”“专精特新”“单项冠军”“领航企业”梯度发展格局。“下一步,我们将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行动、‘专精特新’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在强化‘专精特新’潜力企业项目招引等方面持续发力。”成都市经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围绕城市机会、产业生态、人才资源等企业投资关注热点,梳理急需补齐补强行业企业名录,招引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细分领域领军企业项目落地,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六)成都荣登“2021最具投资吸引力城市”第一名

2022年1月10日,第二届环球城市招商引资推介大会在海南举行,同时发布了“中国城市投资吸引力指数报告”,成都位居“2021最具投资吸引力城市”第一名,并获得“2021十佳外商投资最满意城市”荣誉。

  据介绍,中国城市投资吸引力评估指标体系分为“经济实力、人力资源、区位优势、投资环境、民生保障、国际化”六大版块,数据来源为政府公开数据、全球商情资讯、互联网舆情大数据和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的专业评估。成都本次摘得了“2021最具投资吸引力城市”和“2021十佳外商投资最满意城市”两项桂冠。环球总评榜系列评选由《环球时报》于2011年创办,成都自2013年起持续稳居“最具投资吸引力城市”第一名,实现9连冠。

  综合来看,成都的区位优势、经济实力、人力资源、投资环境、国际化、民生保障这6大指标平均都超过了95分,其中投资环境和国际化程度两项指标格外亮眼。成都立足于讲好新思路新理念的成都故事,展示丰富多彩、立体生动的成都形象,精准实施“一国一策”点对点国际传播,推出一个又一个爆款的视频,在全球社交媒体上成功出圈。

  去年,成都以项目招引攻坚行动为抓手,大力招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及“专精特新”重点项目,推动了一批招大引强、招优引专项目签约落地。据成都市投促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11月,成都全市引进产业化重大项目(含增资)300余个,总投资超6600亿元,外商直接投资(FDI)21.77亿美元,同比增长97.5%,较上年几乎增长一倍。

2021年,成都制定实施国际化营商环境4.0版,建立运行政策找企业“蓉易享”平台;新登记企业30.9万户、增长51.7%,市场主体总量达326万户,创新创造创业动能加快激发;14家成都公司成功登陆A股市场,创造了A股上市的最好纪录,成都上市公司总数突破100家,迈入资本市场“百家俱乐部”。

当前,成都的城市能级大幅提升,迈入双国际机场时代,2021年旅客吞吐量达4447.18万人次,双流国际机场旅客吞吐量位居全国第二;国际班列累计开行突破15000列,已连接境外68个城市、境内20个城市;在蓉世界500强企业305家,驻蓉领事机构21家,位居全国第三、中西部第一。

(七)安岳国际鞋都建设步入兴旺期

安岳制鞋产业园的创建、发展已逾十年,这十余年的时光可谓岁月峥嵘。有过初创时的意气风发,也有过困难时的极度艰辛。在最困苦的时期,董事长邹代强的坚强与坚韧感动了很多人,省经信委的冯锦花同志(现任省经信厅副厅长),从担任轻纺处处长到机关党委书记,一直在积极引导全省制鞋产业的承接转移、转型升级,也非常关心支持安岳制鞋产业园的建设、发展。安岳园区熬过来了,气象渐渐回暖,加之近几年来因党政的坚定,安岳的营商环境逐步向好,让产业园迎来了发展的兴旺时期。

 2021年2月,由我们单位编制、巴蜀智库专家委员会专业支持的2020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调研报告(法治版)》蓝皮书在成都隆重发布。在该蓝皮书中我们专门编写了“温馨安岳”一节,对安岳的营商环境逐步向好和邹代强的坚强与坚韧进行了描述。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原常务副主任徐文江在蓝皮书发布仪式上讲话时就特别赞叹了资阳市、安岳县和邹代强。今年,我们将去年蓝皮书的温馨安岳一节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算作衔接与赓续:

——我们之所以在四川典范板块选择安岳县渝成产业制鞋园,因为我们从项目开始一直在跟踪调研,并将调研情况及时以内参形式向省领导反映,多次获得省领导重要批示。它是创业者不屈不挠的精神与有为政府以法治为前提的亲、清政商关系的一个值得学习的范例。

——正是因为我们在2020年的调研中听到了邹代强及其他园区负责人对安岳县委、县政府的赞誉,我们才将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调研的重点关注放在了安岳。因为这之前,我们最挂心的就是安岳县委、县政府对产业园建设能否达成一个党政积极支持的共识。特别是新官不理旧账是大家曾经的心灵之痛。

——邹代强说,新官理旧账是现在安岳县委、县政府最让投资创业者把心放在肚子里的地方。坚持兑现初始投资协议,再大的财政困难,我们投资平台公司和入园企业,应执行的投资协议、应该到位的惠企政策补贴等,政府都已一一兑现。这正是营商环境需要的法治精神,需要的亲、清政商关系,让落户安岳的企业,有了“莺飞草长二月天”的感觉。

——在调研中我们进一步了解到,安岳县已将以制鞋为主的纺织鞋服产业编制成“6128”发展规划。即规划建设“6”平方公里的“一区两园八中心”,发展前景恢弘可期。而在2020年9月4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工作清单中,就有“加大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力度”等刚性规定。

——我们相信,现在安岳县委、县政府所营造的这一环境,必将对安岳新的发展机遇期产生积极、深刻、关键、深远的影响,不断为治蜀兴川作贡献、为安岳人民谋福祉赋能加持。

——目前(编者注:指2020年末)产业园已完成8.7亿元投资,已成功签约成渝两地鞋企转移270多家,其中已完成注册160余家、已投产70家。园区集聚了SKECHERS、ALDO、CK、POLO、BeLLE、Kari、安踏、鸿星尔克、小米等多个中高端品牌。

2021年末我们赴安岳的调研中发现,资阳市委、市政府和安岳县委、县政府对资阳鞋服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在继续加大,资阳市、安岳县的营商环境继续向好,产业园的投资在继续增加,就业人数在继续增加,制鞋产业生态不断完善,入驻、签约、来园考察的品牌企业越来越多。

同时,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发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轰轰烈烈,安岳根据成渝中心点这个得天独厚优势,及时提出了首先将产业园建成“成渝双城经济圈鞋服产业新地标”的目标。

现已落户投产鞋服企业80余家,形成以安踏体育、鸿星尔克、三宝鞋业、朗特鞋业、沐阳制衣等为龙头的全产业链集群发展模式,实现年产值48亿元。

尤其可贵的是,园区已经将原来的产业城建设愿景,重新定位为“国际鞋都、国际现代制鞋生态产业城”。现在,产业园正在向这个目标迈进。

2021底,省委政研室、省商务厅等部门均派员赴渝成制鞋产业园进行了深入调研,均对产业园建设给予了高度评价。

(八)商圈社区的美好商圈

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天台社区,是典型的商圈型社区,总面积约一平方公里,辖区内商业资源丰富,各类商家机构云集,极具城市热力与活力。社区现有常住人口约1.2万余人,外来人口较多,以“新郫都人”群体为主,物业院落6个,写字楼8栋,1个大型商业综合体,近700家商户楼宇企业,所属行业业态丰富多样,涵盖酒店、餐饮各类,其中培训机构30余家,生活服务类逾200家。蜀都万达广场是整个区域的热力点。

天台社区是创建于2020年初的“年轻社区”,书记、副书记的配置,都非常年轻,充满朝气与活力。我们调研时走在高楼大厦间宽阔、洁净、繁华的大街上,如同置身于成都中心城区繁华街区。这里人谐商荣。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社区组织成立后,干部们就很快深入一线,进小区,进商区,体察民情商情,然后汇总信息,研究制定在党建引领大原则下因地制宜的工作思路和措施。然后“几板斧”后成效显著。短短两年多时间过去后,天台社区逐步建成了今天这样一个党建共联、商圈共融、商群共益、社商共建、居民共享的商圈社区美好格局。

在调研中我们觉得这样一个商圈社区美好格局的形成,主要得益于两个创新。

一是治理创新。社区依托商圈市场,开设了天台市集。市集通过“社治综治,双线融合”的方式和空间的固定性,将不规范的游商散商变为了规范商户,改善了城市管理秩序的同时,为有灵活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就业困难人群提供公益市集摊位。截至目前社区通过市集服务,已持续造血十万余元,反哺社区发展与社区公益,实现党建助商、党建聚商、党建兴商的目标,助推社区发展。

二是创新商圈党建模式,实现社区党建和商圈党建同频共振2020年6月,天台社区创建商圈党建联盟(以下简称商圈联盟)。通过商家主动联系与社区筛选,首批吸纳13家联盟成员。成员进入联盟后,如何行使商家权利,社区又能提供哪些便利,联盟又以联盟承诺书的方式,成为了商家行公益、社区行方便的“契约”。遵循规则、参照制度,使得商圈联盟能较好地进行规范化运行。

此后,商圈联盟在组织构架下、项目进行中积极为企业商家搭建平台,以丰富多元的活动为载体,为商圈联盟商家成员提供企业形象宣传、品牌打造等服务,天台社区及社工通过联合开展社企共建活动和品牌系列活动,最大程度带动企业商家积极性,并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文化和生活需要。天台社区与商圈党建联盟成员企业已共同打造了党建商圈联盟党群服务e站、天台市集、运动角、美空间等多个居民服务共享新空间、新载体,联合开展了“舞动筒城”总决赛、“筒”一个梦少儿星汇演等活动100余次,不断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丰富居民生活。联盟为企业打开了品牌宣传和推广的窗口,群众又享受到了有益于个人和家庭成长的服务,三方共益的基础点,正是联盟党建生态圈构建的核心点。

截止目前,已吸纳逾40家商户商家进入联盟。

调研快要结束时,社区第一负责人成寅书记介绍说,接下来社区将继续壮大与赋能商圈党建联盟队伍,优化联盟运营机制,让更多的商家参与到联盟发展与商圈建设中,营造更加良好的社区营商环境。

三、全方位推进格局基本形成

2021年,四川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推进,不但出现了顶层设计高质量“井喷”的景象,还基本形成了全方位发力的格局。由此,这个年份具有里程碑意义。

党政、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司法、工商联等,都深刻地认识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迫切性,都在为践行习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深刻阐述和重要论断而努力,都突出和担负了各自的职能职责,都交出了不错的成绩单。而且,这种自觉、努力和付出不但是全方位的,从高层到基层的各层级还是贯通的。其中,省纪委监委为了增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的效能,还确定了成都市高新区、自贡市沿滩区、广元市利州区、南充市仪陇县、宜宾市高县等五个县(区)作为“试验区”(联系点),准备用一年左右时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的试点工作,探索具有各地特色可推广复制的监督工作经验。

同时,全省学界、学术界、社会第三方等,也在积极地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推动工作,同样多有付出。这其中的亮点亮色及典范意义,我们将在以下的相关部分进行显现和阐述。

 

例精选

在这一部分,我们的用心在于,紧扣要旨,彰显典范,引领未来。

一、四川检察“十四五”开局之年的辉煌开局

 

2021年,“十四五”开局之年,四川检察办案数量同比上升21.9%,“四大检察”业务工作居全国第一方阵,法律监督成绩斐然,深刻影响了四川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推进。

  (一)少捕慎诉慎押

  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有效采取“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86.6%。98.8%的被告人一审认罪服判,全省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首次下降到40%以下。

  解读观点选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司法理念的进步,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更充分保障了人权。对于民营企业负责人少捕慎诉慎押,还有助于避免“逮捕一人、倒掉企业”的情况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当然,这项措施也不是民营企业的“免罪牌”,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处理,“依法”仍是本质。

  接下来,检察机关将探索开展企业合规工作,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这项举措将有助于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二)为人民司法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如我在诉”的思维换位思考,切实做到人民群众有所呼,人民检察必有应。

  解读观点选一:公平正义需以更有温度的方式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然包括对更好法治产品的需求,公平正义只是司法工作底线,更好的法治产品应当与天理、人情和谐统一,充满温情与温度,防止机械执法。我省检察机关以“如我在诉”的思维换位思考、集中力量开展“治重化积”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等,都是在以更高的标准自我加压,加速推进法治产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三)检察开放矩阵

  在全国率先建立以检察听证、检察公告、公开宣告和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为核心产品的检察开放矩阵。

  解读观点选一: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对1977件信访积案和群众关注的民生民利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充分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真正做到让当事人把事实说清楚、让听证员把道理辨明白、让检察官把道理讲透彻。建设检察开放矩阵,将进一步发挥司法的价值引导作用。我们注意到,《四川检察公告》发布了38件典型案例,此类典型案件的发布有助于引导正确法治观念和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也将给群众带去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加强法律监督

  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执法司法机关办案活动开展参与、跟进、融入式监督,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努力促进执法司法规范。

  解读观点选一: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在强化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等工作方面,可谓亮点纷呈。比如,成立204个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开展民事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行动;全年倒查30年来全省69万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希望全省检察机关继续将法律监督工作做深、做实、做优,特别要加强经济案件的立案监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评选、发布维护民企权益十大案例

四川省民营办2021年底集中发布了四川2021年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以来,四川省民营办、省委政法委向全省各界征集民企维权案例177件,经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16个省直单位组成的评审组初评、终评并公示,评选出第三届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案例在案件定性、法律关系梳理、法律法规适用方面综合性较强,对同类案件的调解、执法、司法示范导向明显,以案释法指导意义突出,较具新颖性、疑难性,对推动形成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较具引领作用。

1、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办理的四川某国际货运公司诉四川某文化传播公司、江苏某国际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四川某国际货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与江苏某国际贸易公司签署委托协议,受托为该公司从意大利进口的一批瓷砖在成都保税区提供境内清关、转场、仓储等服务。后两家公司约定由四川某文化传播公司直接向四川某国际货运公司支付该笔服务费,四川某文化传播公司仅支付部分费用便没有了下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迅速展开案件调查及开庭审理,历时不到1个月审结,判决四川某文化传播公司向四川某国际货运公司支付委托仓储费用24.48万元,江苏某国际贸易公司对该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系四川自贸区内首例涉及保税区进出口代理费用纠纷案。人民法院从立案到审结不到1个月时间妥善、快捷审理,避免了涉案货物长期滞留导致存储费增加,保障中欧班列进出口贸易相关活动规则的公平、高效、可预期,充分彰显司法个案对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优质服务保障,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四川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护商业秘密案

2019年2月,四川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入大量人力和巨额资金研发的行业领先创新药物数据9万个文件约100G的资料被内部员工唐某某盗取,严重威胁公司生存。同时,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该公司先后发生多起销售人员骗取业务经费案,造成公司损失370余万元。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线索,成立专案组,协同公安机关协助公司及时阻断泄密途径,帮助企业追回存储核心研发数据的硬盘和电脑,避免数据泄露。专案组查实郑某某、张某某的犯罪事实,5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向公司退赃340万元,多名涉案人员被判刑。

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抽取地下水助力民营企业发展行政公益监督案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四川某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未办理地下水取水许可,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向该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区水务局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主动全额缴纳罚款。同时,为了企业生存,检察机关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推动自来水管网铺设,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取水难题。

本案系乡村民营企业所处地区因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违法抽取地下水行为。检察机关履行行政公益监督职能时,协调涉案企业、有关行政机关和供水企业合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用水难题,并由个案办理带动全市专项监督,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4雅安市政府办理的荥经县某煤厂不服荥经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2013年7月,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荥经县某煤厂配合关闭煤厂。因对荥经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不服,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该企业向雅安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雅安市政府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原行政行为,责令荥经县政府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系行政补偿的典型案例。行政复议办理机关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补偿决定书依法撤销,用实际行动鼓励企业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争议,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用法治思维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5四川省工商联协调保护省外投资川籍民营企业(广西某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案

2021年2月,川籍企业(广西某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受到侵害,遂向四川省工商联提出保护诉求。省工商联核实相关情况后,依据西南区域工商联法律维权联盟合作机制,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联协助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三级工商联迅速联动,组织H县发改、住建、产业园区及关联企业沟通对话,协调解决该商事纠纷。

本案系四川省民营企业在川外投资,与当地国有企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产生的矛盾纠纷案,牵扯面较宽,化解难度较大。两省(区)工商联成功运用商事调解,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为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提供了实践样本。

6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推动中国胶原蛋白重启欧盟市场案

2018年起,欧盟在其“获准向欧盟出口机构登记”网页设置警告语,注明来自中国的胶原蛋白无权进口到欧盟。这导致2020年6月正式获批欧盟注册的四川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拿到注册资质,实际上仍然无法出口欧盟。

为解决该出口问题,2021年7月,成都市WTO/TBT咨询中心联合成都海关举办胶原蛋白特别贸易关注研讨会,确认欧盟该规则不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协定2.2条的规定,形成特别贸易关注提案报告至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提案内容,会同商务部相关部门在7月中旬WTO第80次SPS例会上向欧盟发起磋商。经过谈判,欧盟采纳该提案建议,撤销警告语。

本案系因国外设置不合理技术性贸易措施,阻碍四川省民企胶原蛋白出口案。标准化研究院充分运用WTO成员的合法权利,在WTO规则下合理提出诉求,以推动国家谈判的形式破除贸易技术壁垒,为推动我国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作出积极贡献。

7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成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歌曲《过客》词曲著作权人成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案中,经认真比对,认定被告在某音乐网站上线的涉案歌曲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一致,认定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万元及合理支出的存证费160元。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四川首例采信区块链技术成功判决民企的音乐作品网络传播权受侵害案,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典型性和新颖性,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强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8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办理的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2020年6月29日,绵阳高新区法院裁定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及3家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截至2020年6月30日,审计后上述10家公司资产总额为1.58亿元,负债总额为5.32亿元。2021年3月28日,债务人向绵阳高新区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在收到合并重整申请后,法院召开听证会,听取几家新纳入公司主要债权人的意见,并对反对意见认真分析判断。在裁定合并破产重整前,法院再次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在取得绝大多数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绵阳高新区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裁定书,裁定批准《四川××商贸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合并破产重整程序。

本案系商贸系列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人民法院采取“重整不停产”“救治与生产”两不误,保障500多名企业职工的就业稳定;大幅提高全体债权人的受偿率,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由0分别提升至100%、100%、50%,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充分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9江油市政府办理的江油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

2011年1月,四川省江油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江油市一宗出让居住用地,并与原江油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未能交地。

省民营办、绵阳市民营办2021年2月收到企业投诉,要求江油市全力解决企业诉求,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并多次深入当地现场指导、督查督办。江油市政府将江油市某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款问题列入全市重点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名单。

2021年11月16日,江油市自然资源局代表江油市政府与江油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出让合同解除协议,承诺返还江油市某房地产公司已缴付款项并给予适当补偿,合计6184.7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按月分期还款,共计24期,每期还款250万元,最后一期还清余下所有款项。

10广元市政府办理的协调解决某石料厂林地指标案

2021年5月,广元市某石料厂因已批林地内的石料开采完毕,签订的曾家山快速通道、南山隧道、昭化212线等重点工程的石料合同无法履行,被迫停产。

广元市2021年二季度民营企业困难问题会商会上,广元市政府将此问题作为重点事项督办,最终得到省林业局支持,追加8.5公顷林地指标,专项用于该石料厂。该企业于2021年9月全面恢复生产。

三、“青花椒案”的影响与意义

2021年秋,四川的数十家餐饮企业(店)万万没想到,成为了它们的多事之秋。它们相继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了法庭,原由是它们的店招里有“青花椒”三个字,每一家餐饮企业(店)不仅被要求撤换店招,还面临数万元的索赔,在四川形成了一桩影响极大的“青花椒”商标系列侵权案件。

一时间,弄得这些商家人心惶惶,有的临时换了店招,有的用各种方法将店招里青花椒的“青”遮住。而让这些商家最为焦虑的是,上海这家公司的来头和官司的最终结果。

据相关资料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成立于2013年。该公司从成立的当年起,就开始了“青花椒”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包括“青花椒”的中英文标注、图案,以及衍生的“青花椒砂锅鱼”等商标名称。其中,与“青花椒案”相关的中文商标26个,这其中第43类申请包含“青花椒”字样的商标10个,目前包含“青花椒”字样的有效注册商标6个。2021年9月,该公司突然开始了关于“青花椒”商标的维权诉讼,并将主要目标瞄准了青花椒产地之一的四川省。在四川,青花椒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烹饪调料。

到了10月,广安市的一家鱼庄店主,站到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成为了“青花椒”商标侵权系列案件在四川最早开庭审理的一案。

11月26日,成都市中院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向万翠堂公司赔偿共计3万元。

但最终,四川高院先后就几起“青花椒”商标侵权案进行二审公开审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川的餐饮企业(店)重获“青花椒”商标的使用权。在四川省高院的判决书中这样写到:万翠堂公司虽然注册取得涉案商标,但涉案商标的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对此,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表示,知识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注册的商标也应受法律保护,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保护期限和界限的;例如,“邹鱼匠”是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自己的注册商标,并没有单独突出使用“青花椒”,只是对菜品味道的客观描述,基于此,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青花椒”注册商标没有“攀附”的意图,不构成侵权。

四川高院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无疑是一场市场主体权利保卫战的重大胜利、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而更有里程碑意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以此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

那么,这场市场主体权利保卫战的重大胜利,是如何取得并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的呢?简明扼要地说,它是舆情、行政、行业组织和司法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因而,这一事件留下的启示和思考,也是多维度的和深刻的,需要在这里进一步剖析。

(一)媒体关注引发了舆情力量

最早,一则名为“实属离谱!因为店招有‘青花椒’三字,四川数十家餐馆被起诉了!”的帖子出现在四川本土一个网络社区里,并立即得到了媒体关注。

  随即,川观新闻发布稿件《离谱!因为店招有“青花椒”三字 四川数十家餐馆居然被起诉了》,成为最早报道“青花椒”事件的媒体之一。

媒体的关注,让“青花椒”事件迅速走进公众视野,也成为整个事件进展的转折点。随后,整个四川乃至全国的媒体都开始对“青花椒”事件及其相关的诉讼案件进行跟进。封面新闻记者赴上海对话上海万翠堂董事长,央视网点评“青花椒”维权事件:哪是维权?更像碰瓷!……在短短几天之内,媒体多角度全程追踪报道让“青花椒”事件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相关话题多次冲上热搜。

媒体的关注引发了法律界关于商标侵权问题的深度讨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表示,“青花椒”商标专用权人行使权利有其合法边界,不能针对他人正当使用行为提出权利主张,更不得滥用其权利。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说,万翠堂公司可能是利用了申请商标时消极审查的漏洞,在获得商标注册以后,广泛地向各地含有“青花椒”字样的商家提起商标权起诉,有恶意起诉的嫌疑。

作为当事方,万翠堂公司多次接受采访后发声,其回应从最初的“商标合理合法,有人侵权,自然要采取相关对策”,到后来称“所有诉讼均系第三方发起,并非万翠堂本意”,再到称“将撤回部分诉讼”,态度逐步转变。

确实,万翠堂公司陆续撤回了部分诉讼。

  “回顾整个‘青花椒’事件,媒体报道后产生的合力在整个事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副院长操慧教授说,在该事件报道中,媒体通过全程跟进、全面呈现专家与当事者的意见等,让公众对身边的商标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有了全面了解。尤其在这类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新问题的报道中,媒体起到了树立知识产权意识的启智作用,让公众从事件中感知和体会到,在社会的进步过程中带来的收获及思考比单一片面的结果或主观结论更重要。

(二)行政、行业组织发力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及时对“青花椒”事件做出了回应。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商标处二级调研员李杰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有关行业协会面对众多商户被诉情况,要积极研判形势,给予支持。作为行政职能部门将及时指导,正确解答法律法规。同时,商户和商标注册人应正确理解《商标法》,不能滥用权利,权利是有边界的,不是无限的。

省市场监管局要求,餐饮行业在运营过程中,要夯实自身对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掌握,当遇到侵权行为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协会、法律援助机构沟通联系,共同努力做好维权工作。

  这之前,四川高院已经通过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与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部门联合制定了相关措施,共同保护全省的地理标志,为四川实施品牌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联合全国各地商会及科研院所、律师等,向四川受“青花椒”事件波及的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包括“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在内的多个此前败诉的店家,在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的公益法律维权援助服务下,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三)四川高院审理的专业之功

“一个好的判决,是要成为公平正义的践行者和推动者。四川高院的‘青花椒’商标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之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邓宏光这样评价“青花椒”案二审判决结果。在他看来,朴素的道德直觉,有时比各种说理技巧更直达事物的本质。四川高院在“青花椒”商标案二审中,将商标权的依法保护与其他经营者对特定词汇的正当使用,作了很好的平衡。在准确适用商标法的同时,体现和尊重了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是一堂非常生动的法治宣传课。

四、省法学会调研组赴广安开展调研督导

2021年9月14日至16日,省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侯水平率调研组一行四人前往广安,对广安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试点及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调研督导。

调研组在广安市川渝高竹新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试点中心,实地查看了“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详细了解川渝高竹新区作为国内特殊的跨省域(四川省邻水县和重庆市渝北区)一体化运行新区,在服务保障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中发挥的显著作用。在座谈研讨过程中,调研组听取了广安市法学会今年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和邻水县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试点工作情况介绍,充分肯定了广安市法学会、邻水县法学会前期开展的创新探索和取得的实践成效。调研组认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试点工作在广安各级党委领导高度重视、亲自部署下,工作思路清晰、目标定位明确,制定了《广安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联合渝北区法学会探索建立“双首席”机制,在川渝高竹新区落实了2间办公室作为试点中心等,工作有特色、有创新、有成效,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调研组强调,要持续开展好“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试点工作,一要坚持正确方向。在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选任上要严把政治关、专业关,切实把政治素质好、专业素质强、学术造诣高的专家人才吸纳到首席专家团队中来,确保试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方向推进。二要注重沟通衔接。加强与咨询服务对象沟通衔接,了解掌握需求愿望,加强与原有法律服务机制有效衔接,优化服务方式与职能,力争做到“帮忙而不添乱”“该做而不抢做”。三要立足问题导向。梳理总结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堵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剖析根源,精准施策,补齐短板,改进提升,使试点工作真正落地见效。四要充分发挥新区优势。川渝高竹新区作为跨省域运行新区,要善于利用连接重庆的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利用好重庆方面的高校专业资源及高端人才优势,探索形成灵活高效的跨省域人才一体化引育模式,为服务保障好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贡献力量。五要总结提炼经验。注重典型经验总结,探索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先进做法,为全省推广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提供参考。

五、雅安市委办公室对损害营商环境公开通报

2021年底,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对5起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具体如下:

1、雅安市林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某多次收受、索取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财物损害营商环境等问题。2008年至2018年期间,刘某利用担任石棉县新棉镇党委书记,雅安市名山区委常委、副区长,四川成雅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款拨付、建设项目施工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索取施工企业负责人钱款。刘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向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打招呼,为其经营挖掘机租赁的亲属包揽业务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0月,刘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雅安市公安局情报指挥支队原政治委员高某在项目招投标等活动中收受企业钱款损害营商环境等问题。2017年至2021年期间,高某利用担任雅安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刑事情报信息大队副教导员、科技与信息保障科科长、情报指挥支队(科技信息化支队)政治委员等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验收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施工企业负责人钱款。高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0月,高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3、原雅安市名山区城乡环境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某华在项目实施中违规决策损害营商环境等问题。2017年至2018年,徐某华在组织实施城区内主要街道店招店牌维修改造项目中,违反政府采购程序规定,未经预算评审和公开招标就直接指定项目施工单位,之后又安排人员伪造竞争性谈判资料,补签施工合同。徐某华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1年9月,徐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原汉源县安乐乡党委书记张某等人违规收取辖区内企业赞助费损害营商环境问题。2017年7月至9月,张某安排时任安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李某林违规向辖区内2家企业收取赞助费共计4万元,并将其中9260元用于购买乡政府机关干部职工参加体育比赛服装和误餐费开支。张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1年9月,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某林受到诫勉谈话处理。违规收取的赞助费已退还企业。

5、石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副局长唐某辉违规出具赛事邀请支持函帮助企业拉赞助损害营商环境问题。2021年6月,唐某辉在组织石棉县全运会男篮系列热身赛全运挑战赛期间,违规向赛事商务开发合作企业出具空白挑战赛邀请支持函,后该企业使用空白函向石棉县内相关企业拉赞助共计1.3万元,该问题被发现后及时叫停。2021年10月,唐某辉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石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某奋因履行监管责任不力,受到诫勉谈话处理。违规收取的赞助费已退还企业。

通报指出,上述5起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典型案例,暴露出雅安市部分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大局意识不强,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和纪法意识淡薄。他们中有的公权私用,大肆收受贿赂;有的违规决策,影响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的乱伸手拉赞助,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损害营商环境,是雅安经济社会发展的“中梗阻”。这些典型问题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市委对优化营商环境高度重视,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零容忍”。

通报强调,创造一流营商环境是落实市委四届十次全会精神,加快建设川藏铁路第一城、绿色发展示范市,推动雅安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切实担负起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把创一流营商环境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持续改进干部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打通为企业服务的“每一公里”,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各级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树牢服务意识和“亲”“清”观念,坚守底线、不越红线、筑牢防线,坦荡真诚与企业交往、接触,靠前服务、主动作为,以开放的心态、谦虚的态度、钉钉子的精神,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重点纠治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失职渎职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以及惠企政策落实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用铁的纪律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保驾护航。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规范执纪执法行为,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鼓劲,着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六、仪陇县纪委监委创新“五步工作法”

仪陇县纪委监委立足职能定位,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系列部署要求,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创新推行联信息、收问题、查案件、改习惯、建制度“五步工作法”,以“硬监督”提升营商环境“软实力”

(一)建立渠道“畅信息”

一是定期汇报。至少每半年向县委主要负责人汇报一次检举控告类信访问题综合分析情况,为县委优化营商环境决策提供参考,推动相关问题解决。今年以来已专题汇报2次,推动解决营商环境方面问题6个。二是协同联动。与县政府建立责任推动、定期会商、环境监测、检查督办等7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构建政府主抓、监委主推、同步联动工作格局,通过县监委与县政府联动推动解决问题3个。三是联通企业。选取40家企业,选派80名纪检监察干部定向联系开展“联企清风行”活动,常态化走访、零距离沟通,已面对面收集意见建议42条,协调相关单位解决问题19个。

(二)全面立体“收问题”

一是进企业收问题。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挂牌设立营商环境“监测点”,聘请40名企业负责人为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发放联企连心卡,全面收集问题及意见建议。会同县人大、政协组建优化营商环境调研组,走访企业60余家,收集反馈问题26个。二是用平台收问题。利用“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收集营商环境方面咨询投诉类问题65件。针对相关问题推动县政府办制定《关于切实规范“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的通知》,县纪委监委先后对8件涉及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挂牌督办,处置相关问题线索2件。三是向社会收问题。结合干部作风整顿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调研,收集解决涉企问题32个,通报典型问题3个。督促18个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设立意见箱,公布破坏营商环境负面清单,全方位收集意见建议,形成优化营商环境浓厚氛围,增强市场主体信心。

(三)紧盯重点“查案件”

一是查效能。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责任心不强、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以及吃拿卡要等问题,去年以来党纪政务处分14件16人。二是查干预。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在项目建设、资金安排、行政执法过程中,违规入股分红、强揽工程、优亲厚友等干预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行为,党纪政务处分4件8人。三是查乱为。坚决查处并深入纠治行政执法部门违规行使自由裁量权等破坏市场法治环境的问题,党纪政务处分7件10人。

(四)融入大局“改习惯”

一是改理念。旗帜鲜明地鼓励支持公职人员靠前服务、主动作为,面向干部开展纪规宣讲和咨询工作,打消干部在服务市场主体过程中瞻前顾后思想,激励干部积极担当作为。二是改作风。持续深化干部作风整顿,督促各机关单位深入开展“执行能力大提升、营商环境大优化、行政执法大规范、作风务实大转变、严明纪律大督查、行业系统大治理”6大行动。相关单位开展的“百人进千户”“百人帮百企”“招工稳岗服务”等活动成效明显,县工业园区新增用工1500人,稳岗率98%以上。三是改方法。坚持发现问题与督促整改同步推进,纪委监委、巡察办、目绩办、行政审批、发改、市场监管“六方联动”督办,发出督办及提醒函32份。监督推动“放管服”改革,推动出台政务公开标准目录31类1129条。建立驻法院、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约谈涉企案件承办人制度,防止借办案之机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稳慎处置涉企案件,力求“三个效果”统一。

(五)着眼长效“建制度”

一是建立任务清单制。全面梳理《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任务,拟定优化营商环境“367”监督任务清单,即监督企业开办一窗通、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3个平台”;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园区政务服务窗口建设、电子印章等“6项工作”;公布水电气通信服务清单、税收优惠项目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等“7张清单”。二是建立考核督责制。联合县目绩办、县统计局每季度开展营商环境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单位、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开播《阳光问政》和《作风建设进行时》栏目,邀请企业代表参与现场问政、现场质询,增强干部履责意识。建立“红黄黑”榜制度,根据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责任落实情况分别在“红榜”表扬、“黄榜”警醒、“黑榜”批评。三是建立长效主抓制。将发改、行政审批、经信等18个牵头部门和相应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归口一个纪检监察室专门联系。该纪检监察室不再联系乡镇,与党政室“同频共振”,集中精力抓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工作。

 

典型案例

提示与释义:案例是宝贵的,所以我们要选存,并不惜篇幅。

这部分我们选存了2021年四川省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八个典型案例中的五例,选存了四川高院发布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19-2021)十例中的五例和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案例的一例。不惜篇幅选存这些案例,一是突出四川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成果,二是服务于将来,让这些案例的高度参照价值在未来的司法、调研等方面发挥作用,有标尺的效用。

一、2021年四川省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八个典型案例选存五例

  蒲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

(川检例第22号)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调查核实 统一裁判标准

  【要旨】

  在生效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要敢用、会用、善用法定调查手段,上下联动、一体协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全面查清争议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类案检索、专家论证、检法交流等多种方式厘清法律适用标准,通过抗诉,推动检法两院形成司法共识,促进检察监督标准和裁判标准的统一。

  【基本案情】

  2013年,李某某、蒋某某向某某投资公司购买办公用房一套,向银行按揭贷款260万元,房屋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未办理产权证。2015年11月26日,李某某、蒋某某与蒲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以价款4605770元转让给蒲某某。蒲某某分两次以现金方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用于办公。蒲某某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2016年6月2日,金堂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吴某某与李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查封案涉房屋。蒲某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后,法院裁定中止查封。2017年3月2日,吴某某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查封该房屋。2017年6月26日,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0月3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某、蒋某某与蒲某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案涉房屋尚未办理物权登记且还存在按揭预抵押,在法律上不可能办理过户登记,蒲某某存在对他人权利忽略的疏忽大意过失和自甘冒法律风险的间接故意过错,案涉房屋不能过户应归责于蒲某某,蒲某某对执行标的不享有物权期待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判决准许继续查封案涉房屋。

  蒲某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蒲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查阅法院卷宗材料、会见双方当事人、检索类案,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理解存在分歧,遂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听取专家学者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咨询意见,后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房屋买卖关系是否真实,二是蒲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否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为核实房屋买卖的真实性,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全面查阅法院卷宗,实地勘查案涉房屋,会见案件当事人并询问相关证人,走访房屋贷款银行,制定详细的调查提纲并指导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和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就当事人的通话记录、信用情况等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查明,蒲某某与李某某、蒋某某房屋买卖关系真实,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针对“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这一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通过类案检索,查询了大量类似案例,并与省法院审监庭进行了充分研讨,最终认定蒲某某购买案涉房屋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竭力促使交易完成,对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由于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冲突,矛盾尖锐,难以达成和解,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充分调查核实,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真伪不明的案件,要通过询问当事人、实地勘查、走访知情人、查询通话记录及银行流水、咨询专家、委托鉴定等多种方式,用好用足调查核实权,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在调查中,要充分运用一体化协作办案机制,上级检察院可以通过制定调查提纲、电话沟通、到院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下级院的办案指导,明确调查内容和方向、理清监督思路,引导下级检察院配合开展好调查核实工作,为实现精准监督奠定良好基础。

  (二)厘清法律适用,正确认定各方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要准确把握物权期待权的成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不禁止买卖抵押物,购买设定了抵押的房屋本身并不是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对买受人在房屋交易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且不存在其他过错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真正原因,在案涉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不能仅因买受人购买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就将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归责于买受人自身,认定买受人不享有物权期待权。

  (三)加强法检沟通,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沟通,对于存在法律适用分歧和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案件,可以采取个案沟通、联席会议、专家论证等方式,积极推动形成司法共识。对于事实认定存在疑问的案件,必要的情况下可与法院联合开展现场调查,增强内心确认。检察机关在精准提出监督意见和充分沟通交流的基础上,通过抗诉促成法院改判,为同类案件审判确立可供参考的标准,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

  韩某甲、韩某乙与四川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套路贷”虚假诉讼裁判结果监督系列案

(川检例第23号)

  【关键词】

  “套路贷”虚假诉讼 刑民协同 民营经济保护

  【要旨】

  “套路贷”放贷人为达到双重受偿目的,隐瞒借款关系,凭借借据和为借款担保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在“套路贷”刑事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有效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四川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因开发三台县石安镇“适安上城”房产项目资金不足,向韩某甲借款。韩某甲以需要提供借款抵押物为由,要求江某安排四川某房产公司制作59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总金额为1087.9038万元的购房收款收据,将“适安上城”楼盘中的59套商品房分别网签备案至韩某甲、韩某乙名下。后韩某甲向江某放贷500万元,并由江某出具借条3张。

  2014年7月,韩某甲、韩某乙以四川某房产公司为被告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59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四川某房产公司虽抗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双方并未发生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有收款收据予以佐证,判决四川某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后双方在三台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四川某房产公司将40余套房屋移交韩某甲、韩某乙。

  2015年12月,韩某甲又依据前述3张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四川某房产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诉讼中,四川某房产公司抗辩称与韩某甲、韩某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讼争的借款已抵消了购房款,但三台县人民法院以四川某房产公司的辩解无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2016年1月8日,三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川某房产公司偿还韩某甲500余万元借款本息。

  2020年8月,韩某甲、韩某乙、周某某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诈骗、虚假诉讼等罪,被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3日,三台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韩某甲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2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对四川某房产公司所涉案件,一审刑事判决认定韩某甲构成诈骗罪。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4月初,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韩某甲、周某某等人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案的过程中,存在为实现双重受偿目的,凭籍借据和本为借款担保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虚假诉讼行为。三台县人民检察院遂依职权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并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报告。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庚即抽调辖区检察干警,成立“4.15民事监督案件专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办案组对刑事卷宗材料进行了细致审查和梳理,发现该涉黑组织在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大量同类型民间借贷、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且证据链条完整,胜诉率高。办案人员以公安机关侦查卷宗证据为突破口,着重从关联人物图谱、当事人供述或陈述及资金流向三个方面收集完善证据,初步固定虚假诉讼证据。之后,民事检察办案人员与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密切协作,共同确定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补强证据链条。在主犯零口供情况下,检察机关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细节中寻找到案件突破口,还原了虚假诉讼的全过程。经查,韩某甲通过诱骗债务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隐瞒真实借款法律关系等手段,先依据以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房屋买卖合同诉讼骗取胜诉判决,后又以四川某房产公司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由,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最终达到了既讨要民间借贷债务又恶意占有债务人房产的非法目的。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韩某甲、韩某乙与四川某房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诉争事实系当事人捏造,相应案涉款物依法应当执行回转,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9份,执行监督检察建议59份,并将本案审执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三台县纪检监察部门。

  三台县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再审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起诉,同时启动相关执行回转程序。三台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涉案的1名审判人员和1名执行人员立案调查,拟移送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一)关注新型“套路贷”,增强识别虚假诉讼的敏锐性和洞察力。该案属新型“套路贷”,不法行为人以提供民间借贷担保为由,诱骗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后又以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债”“物”并举,实现对同一法律关系双重受偿的目的。这类“套路贷”行为危害性大又极具隐蔽性,客观上增大了查办的难度。检察机关应当高度关注新类型“套路贷”虚假诉讼的特征和规律,重点审查民事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关联性,准确发现和识别不法行为人以借款合同及作为借款担保的房屋买卖合同分别提起民事诉讼的“套路贷”行为,切实提高查办相关虚假诉讼案件的能力。

  (二)强化内外协同配合,打好惩治虚假诉讼的组合拳。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中,要综合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监督合力。一是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做到上下联动。由上级检察院牵头,抽调辖区内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集中攻坚克难。二是加强刑民配合,实行内部互动。民事检察部门要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对接,共同分析研判、梳理证据;利用刑事检察部门较强的引导侦查能力,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虚假诉讼侦查,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发挥民事检察部门的专业优势,厘清经济犯罪与正常民事纠纷之间的界限,为“套路贷”犯罪侦查提供支持。三是“人”“案”监督并举,拓展监督效果。将办案中发现的审执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实现“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的有机结合。

(三)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水平。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四川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办案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依法监督改判促进修复被损的民商事关系,挽回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维护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有效强化金融、房地产等行业规范化治理,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检察支持。

 

熊某某、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虚假诉讼裁判结果监督案

 (川检例第24号)

  【关键词】

  虚假诉讼罪 生效调解书 再审检察建议 

  【要旨】

  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强化协作联动,合力查清当事人合谋制造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在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同时依法对虚假民事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实现对虚假诉讼的全方位监督。

  【基本案情】

  周某某因另案工程款债务被乐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参与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工程款分配,用于偿还其欠熊某某的债务和其他债务,周某某与熊某某共谋伪造了三份熊某某投资周某某畅通工程、日月岛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的投资协议,以及六张共计160万元的投资款收条,并找到唐某某、宋某某、许某某、周某甲和郑某等5人作为见证人在伪造的投资协议上签字。

  2018年12月20日,熊某某用伪造的投资协议和欠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某返还投资款及利润。乐至县人民法院当日受理,当日开庭审理,当日达成调解协议,当日制作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周某某于2018年12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熊某某合伙协议投资款160万元和合伙协议利润40万元以及诉讼费1万元,合计201万元。熊某某持该虚假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参与另案工程款分配。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5月,周某某的另案债权人唐某某向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举报前述民事调解涉嫌虚假诉讼。

  针对该案审判程序中存在的异常点,乐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走访了解案涉工程相关情况,查询相关银行流水,初步查明熊某某不是前述三个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或合伙人,双方当事人的银行记录中也无相关款项的流转情况,本案具有高度的虚假诉讼嫌疑,随即将本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乐至县公安局。乐至县公安局迅速以周某某、熊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乐至县检察院同步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重点询问了案涉当事人及在该虚假协议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的相关人员,固定了相关证据,最终查明该民事调解案实质是通过虚构被告周某某的债务,参与法院前期执行到位工程款的分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乐至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乐至县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再审裁定撤销案涉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熊某某的诉讼请求。熊某某、周某某二人因虚假诉讼罪,被乐至县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一)依法监督虚假调解书,维护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是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典型形式,表面看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但实质是当事人利用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牟取非法利益。检察机关应当将肆意突破民事诉讼处分权范畴,损害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民事虚假调解作为虚假诉讼监督的重点,切实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

  (二)重点查核捏造事实行为,精准判定真实法律关系。检察机关开展对虚假调解的调查核实,应当从调解案件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结案等程序异常,以及当事人主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庭审无对抗性等庭审活动异常情况入手,通过调阅案卷资料、询问知情人、查询银行款项记录、咨询相关专业机构等调查措施,查明当事人是否合谋以捏造的事实启动民事诉讼程序骗取法院调解文书,为后续监督奠定良好基础。

  (三)强化检警协作办案模式,探索虚假诉讼监督新路径。虚假诉讼中民事与刑事法律关系往往相互交织,存在着取证难、查处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监督与刑事侦查协同办案模式,探索与公安机关协作打击虚假诉讼的路径,做到优势互补、合力共赢。一是将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取证、技术手段等方面的优势,有效固定相关证据。二是利用在刑事案件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优势,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强化对证据的研判和运用,最终查明虚假诉讼涉案事实。

 刘某合伙协议纠纷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

(川检例第26号)

  【关键词】

  审判程序违法 检察建议 财产保全  

  【要旨】

  民事保全程序中,人民法院采取查封、解除查封、变更查封等措施,既关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也关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就诉讼保全环节申请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案件事实,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刘某就其与田某某的合伙协议纠纷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邻水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田某某位于邻水县鼎屏镇邻州大道3号泽达·未来国际1号楼8楼6号房屋、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51号14单元5楼2号房屋。2019年7月26日,双方就合伙协议纠纷达成调解,邻水县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田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刘某合伙利润130万及资金占用利息35万。

  2019年9月5日,案外人蒋某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田某某已于2019年4月9日将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51号14单元5楼2号房屋出售给蒋某,并提交《二手房买卖合同》、打款依据、收据、公证书作为证据,同时提供田某某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青年路44号2单元2楼2号第二层办公房的财产线索。邻水县人民法院于同日裁定解除对田某某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51号14单元5楼2号房屋的查封,另查封田某某位于邻水县鼎屏镇青年路44号2单元2楼2号第二层的办公房。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9月26日,刘某以田某某、蒋某与法院案件承办人恶意串通,将有执行价值的房产解除查封,导致其债权丧失保障为由,向邻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向公证机关核实了委托公证的情况,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涉案房产查封、解封、产权登记情况,向银行核实了案涉人员账户流水及贷款情况,并依法向田某某、蒋某、法院案件承办人及房屋中介进行了调查。在基本排除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查明邻水县鼎屏镇青年路44号2单元2楼2号第二层的办公房已抵押给银行贷款95万元,根据银行的房地产调查评估报告,该房产认定价值96.48万元,其剩余价值不足以保障申请保全人刘某的债权。

  邻水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邻水县人民法院解除查封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的规定,遂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申请保全人刘某的债权。邻水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同时书面回复将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避免类似错误。其后,在检、法两院共同努力下,田某某以其应收工程款为担保与刘某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刘某承诺息诉罢访。

  【典型意义】

  (一)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是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应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审查生效民事裁判是否正确的同时查明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既依法保障生效裁判实体公正,又有效维护民事审判程序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正义。

  (二)充分开展调查核实,确保监督意见精准到位。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正确有效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的必要手段。当事人对违法保全行为申请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单位以及当事人、证人等开展充分的调查,除查明相关民事保全程序是否违法外,还应查明申请人所称“债务人、案外人及承办法官恶意串通”情形是否存在,并在准确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精准提出监督意见。

  (三)立足解决实体争议,检法携手合作化解纠纷。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程序监督,目的不是给法院“找茬”,而是通过督促纠正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错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因此,检察机关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应当充分发扬新时代“枫桥精神”,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在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无法恢复的情况下,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检法携手向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彝良县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案

(川检例第27号)

  【关键词】

  企业破产 中止执行 执行监督   

  【要旨】

  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民营企业,执行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和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中止执行,避免因错误执行损害破产民营企业、企业职工和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法院未依法中止执行的,应当及时履行监督职能,确保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维护破产民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其他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4日,云南省彝良县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彝良某水电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被秦某某诉至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彝良某水电公司偿还秦某某借款本金105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秦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彝良某水电公司于2015年6月3日被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中止本案执行。2019年3月12日,秦某某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9)川10 执恢18号执行通知书并予以邮寄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彝良某水电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彝良某水电公司不服该执行行为,认为该公司仍在破产重整中,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违法,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要求书面说明情况函》,要求法院对执行情况给予书面说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称:仅向被执行人彝良某水电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质上已中止执行。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另行向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了解彝良某水电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进展情况,得知该案仍处于破产重整程序中,尚未审结。

  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在彝良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彝良某水电公司进行重整且重整未结束的情况下,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的行为违法,遂向内江市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中止了对彝良某水电公司的执行。

  【典型意义】

  (一)精准选择监督手段,适度拓展书面说明情况适用范围。“两高”《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要求书面说明情况是检察机关高效、便捷了解民事执行案件情况的方式之一,检察机关经与法院协商一致,可以适度扩大书面说明情况的适用范围。对法院除怠于履行职责以外的其他执行行为可能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检察机关也可以要求书面说明执行情况,为开展后续监督奠定基础。

  (二)依法开展执行监督,切实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结算程序启动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通过将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纳入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调整范围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或者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公平清偿全部债权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监督纠正法院对破产重整企业的违法执行行为,避免因错误执行导致的个别清偿影响破产企业的和解、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有效维护进入破产程序的民营企业、企业职工和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民营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半壁江山”,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要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严格遵循平等保护原则,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诉求,监督纠正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违法诉讼行为。要加大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所涉案件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对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特殊调整作用,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二、四川省高院发布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19-2021)十例选存五例

1、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武则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龙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武则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则天公司)

2015年,环龙公司将其“斑布BABO”淡黄色纸巾产品推向市场,并通过公司官网、斑布BABO微信公众号和销售商微信公众号宣传其“斑布BABO”的品牌含义及“简单 适度”的品牌理念,还在其天猫旗舰店中使用“食品级竹浆纸”“选择斑布纸的六大理由”等宣传图片。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斑布BABO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相遇陕西,斑布刮起黄色旋风!》《有一种生活美学,叫斑布》等文章。武则天公司曾是环龙公司“斑布BABO”品牌产品的经销商,后该公司开始生产生活用纸并大量申请与“斑布BABO”品牌相近似的“班步”“斑钸”等商标。

武则天公司还在其官网宣传中完全使用了环龙公司关于“斑布BABO”品牌含义及“简单 适度”品牌理念的文稿,在其官网及所经营的多家网店中使用了环龙公司“健康安全的食品级竹浆纸”“选择我们的六大理由”等宣传图片,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将“斑布BABO”微信公众号上文稿中的“斑布”“BABO”简单替换为“班步”“BANBU”,将产品图片替换为武则天公司的班步系列产品图片作为自己的宣传文稿发布。环龙公司认为武则天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武则天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环龙公司经济损失980000元、合理开支20000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环龙公司生产的“斑布BABO”品牌竹浆本色纸进入市场后,在行业和相关公众中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武则天公司对此应当知晓。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双方行业相同、产品相同、销售范围和消费对象几乎重叠的情况下,武则天公司将环龙公司的产品理念、企业介绍、宣传文稿、图片等直接或改头换面用于自己产品的推广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与环龙公司的产品具有同样的品质、影响和商誉,提高其在市场经营中的竞争优势,变相损害了环龙公司的商业利益,从而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武则天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武则天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环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典型意义

广告是最大、最快、最广泛的信息传递媒介。广告语精准地体现了一个企业的文化底蕴、产品特色,是展示形象、推广产品、提升销量、培塑品牌的重要手段,对企业而言,价值巨大、意义非凡。本案中,武则天公司抄袭环龙公司的“斑布BABO”品牌、产品广告文稿的方式推销自己的“班步”“BANBU”系列产品,利用竞争者的竞争优势推广自己的产品,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环龙公司的产品具有同样的品质、影响和商誉,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夺取了环龙公司的交易机会,损害了环龙公司的合法商业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判决对明确市场竞争规则,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警示市场经营者,应当通过创建自身品牌和创新广告宣传内容来吸引消费者,不应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山寨、模仿、搭便车来获取一时的利润,否则不仅会因侵权承担法律责任,更会丧失商业信誉。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3071号

2、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成都堆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点才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被告:成都堆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氧公司)

被告:点才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才公司)

优酷公司是“优酷网”的运营者。2020年10月15日,优酷公司发现堆氧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内嵌了点才公司所有的网址,通过在其“网屋生活集结地”中设置“熊猫追剧院”栏目,提供视频搜索功能,用户可在无须登陆或开通会员账号的前提下,直接播放优酷公司网站中所有视频节目,包括免费视频、会员视频、付费视频等,并去除了视频播放前及暂停中的广告。优酷公司认为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优酷公司正版视频网站的正常运营和收入,侵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优酷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会员独播视频、免费视频加广告、会员免广告等服务,通过在视频片头播放一定时间的贴片广告并收取广告费,该商业模式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所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共同向相关公众提供优酷视频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并绕过对会员专享视频的播放限制,且在播放中屏蔽了贴片广告、暂停广告,用户无需再接受优酷公司设置的诸如会员付费等服务前提条件并做出相应的选择。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共计42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互联网领域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本案为典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于商业模式,法律并未创设一种单独的权利,而是通过禁止的角度来保护。视频网站经营者付出成本获得影视剧相关版权,再通过会员独播视频、免费视频加广告、在视频片头播放一定时间的贴片广告等商业模式,使得视频网站经营者、互联网用户与广告主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和循环。该商业模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已成为当前视频网站常见的商业模式之一,通过该商业模式所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若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绕过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技术限制,或者采取技术手段屏蔽广告,使用户无需再接受服务设置的前提条件而直接获得了相应服务内容,则会使得该商业模式的目的无法实现,不但损害了互联网服务商的预期利益,还将导致消费者获取服务的成本增加,并造成消费者的选择机会减少,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就互联网领域商业模式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干扰互联网领域商业模式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厘清,对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有积极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3973号

3、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

被告: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口碑公司)

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软件的运作方式为:在软件内展示合作商户的店铺地址、电话、商品及服务等信息,消费者在店铺进行消费后可在该软件上对相应店铺进行打分与文字点评,打分与文字点评均显示在该店铺主页内并对所有软件用户可见。金口碑公司运营的“捧场客”软件的运作方式为:消费者可提前在“捧场客”软件预约与金口碑公司合作商户对应的“捧场红包”,消费者在对应商户进行消费并在点评类网站上对该商户进行点评后,经审核可以兑换并提现之前预约的“捧场红包”。汉涛公司认为,金口碑公司诱导消费者增加汉涛公司平台门店好评量或进行虚假好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汉涛公司商誉及其他商家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金口碑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51500元。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汉涛公司所运营的“大众点评”软件吸引消费者及商户下载并使用的核心竞争力在于,通过提供真实有效的店铺数据帮助消费者选择交易对象,同时为平台内各商户提供正常有序的竞争环境。金口碑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捧场红包”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其合作商户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特定分数的好评、评论、收藏等行为,造成了平台内所展示的商户数据失真,影响该平台的信用体系,同时也扰乱了平台内商户的竞争体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金口碑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25750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四川省第一例因“刷单炒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近年来,流量“变现”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不仅带动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导致通过“作弊”方式刷流量、刷评价的“刷单炒信”行为不断翻新花样。“刷单炒信”不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误导、欺骗消费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大众点评”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评价体系,金口碑公司采用“组织刷单炒信”方式进行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造成了“大众点评”平台内所展示的商户数据失真,影响该平台的信用体系,对汉涛公司商业模式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于规范公平竞争的网络经济秩序,引导网络生态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索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913号

4、美巢集团股份公司与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鸿发装饰材料经贸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巢建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美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美巢集团公司)

一审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鸿发装饰材料经贸部(以下简称鸿发经贸部)

美巢集团公司的“美巢”商标曾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并曾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美巢建材公司将“美巢”登记为其企业字号,生产、销售一系列与美巢集团公司产品同类的家装辅料产品,并在该产品上突出使用“美巢”“MEICHAO”标识,还将美巢集团公司知名子品牌商标“易刮平”刮墙腻子、“粘瓷宝”墙砖胶粘剂等相同或类似标识使用在对应的同类产品上。此外,美巢建材公司还在产品描述、推广宣传中使用多种具有混淆性宣传语“家装套餐,道道精品”“美巢江苏,安居致远”等。美巢建材公司甚至将美巢集团公司注册商标和网站域名主要部分“meichao”登记为其网站域名(www.meichaoxz.com),并且在其网站版面设计中使用与美巢集团公司高度近似的版式设计,假称其总部位于美巢集团公司的总部北京。美巢建材公司在全国12个地区建立了分销商并成立了多个分公司,还跟随美巢集团公司的宣传策略在央视投放广告。美巢集团公司认为美巢建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美巢建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美巢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巢建材公司从企业名称、域名、网站设计及排布、产品名称、宣传用语等多个方面模仿美巢集团公司,其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本案虽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但考虑到美巢建材公司的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范围广泛,故确定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500万元作为赔偿金额,并支付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一审宣判后,美巢建材公司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攀附他人已有的商誉。攀附他人知名度较高商标的商誉,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包装装潢、域名、网站版式设计、宣传用语等方面全面模仿商标权人的,足以认定为恶意侵权。对于恶意侵权,在不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查明的情节酌情从重确定赔偿金额。本案中,美巢建材公司作为同行,在美巢集团公司的“美巢”相关商标已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设立了与美巢集团公司企业名称相近的主体并在全国范围内开设十余家分公司,且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包装装潢、宣传用语等全面模仿美巢集团公司,主观恶意明显。虽然本案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但根据其主观恶意程度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确定赔偿金额,并确定较高数额的合理开支,对恶意侵权行为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本案的裁判对于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在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形下如何对恶意侵权行为进行惩戒,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7068号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896号

5、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斯塔夫国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锦江区市场监督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斯塔夫国际有限公司(STAFF INTERNATIONAL S.P.A.以下简称斯塔夫公司)

一审第三人: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红星路第三营业部(以下简称欣恒上品成都第三营业部)

原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锦江区市场和质监局)接到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有关商标侵权的举报,2017年12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欣恒上品成都第三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营业部销售的涉案服装印有“K.WAY”商标,且在商品标签中将实际产地为中国南京的服装标示产地“中国上海”。实际该服装系由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南京加工生产,并经由上海出口到位于意大利的斯塔夫公司,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将上述服装自意大利的斯塔夫公司进口到上海,并分发到中国大陆各分公司进行销售。原锦江区市场和质监局经调查,于2018年7月5日作出“成锦市监工处字(2018)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欣恒上品成都第三营业部在商品标签上虚假宣传商品产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营业部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罚款98000元。斯塔夫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2月28日,锦江区市场监督局组建,主要承担原锦江区市场和质监局的职责。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服装为进口服装,无论标注产地中国上海,还是中国南京,均不影响其原产国在中国境内的属性;且相关公众也不会因为上述产地的不同,作出区别评价。同时,涉案服装经销商陈述,“涉案服装从斯塔夫公司进口时已经具有缝制的水洗标,该标牌中标注有‘产地:Shanghai’”,对此,原锦江区市场和质监局也未进一步调查和认定。欣恒上品成都第三营业部制作的标牌产地信息不符的事实尚不足以达到认定其实施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程度,故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锦江区市场监督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虚假宣传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行为之一。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客观、准确的宣传,不得超越商品或服务本身作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判断虚假宣传行为是否足以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程度,是确定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因本案中的商品为进口商品,其标注产地为中国上海而非中国南京,并不会增加其竞争优势或交易几率,也不会导致消费者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产生混淆。因此,本案最终认定该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本案为如何确定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标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144号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行终365号

三、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案例选存一例

王某某等人与江西某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工程建设 虚假诉讼  企业合规化治理营商环境治理  

    【要旨】

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民事监督案,检察机关要依职权调查核实,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公平正义;同时要以系统思维开展打击虚假诉讼工作,通过持续跟进监督,提升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的刚性;通过检警、检监、检法协作,着力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及其背后职务犯罪活动;通过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涉案单位及时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确保监督案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江西省国企江西某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建工公司)与南充市甲区人民政府签署BT投资合同,约定建设甲区丙工业园。

2015年,青某某以该公司丙区工业园项目部、彭某某等欠其借款1550万元为由,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该公司被法院执行工程款1576万元。

2017年5月,王某某以该公司为被告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利息等2019年该公司被执行工程款552万余元。

2017年5月,邓某某以该公司为被告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护坡整改工程款725余万元等;2018年邓某某以该公司为被告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损失120万元等。2019年该公司被共计执行1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线索来源

2016年,该公司以青某某起诉其借款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被驳回,以该案系虚假诉讼为由向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

    2019年,该公司以部分证据存在虚假、遗漏重要当事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为由,就王某某、邓某某诉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两起案件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0年10月,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两案变更案件承办人,组建由市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及高坪区院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组成的专案组办理。

二、调查核实

专案组调阅了两审卷宗后,研究制定周密调查核实方案。在调查中,专案组以侦查思维从同案人员分赃不均的“内讧”矛盾入手,以政策攻心、分化瓦解突破虚假诉讼当事人攻守同盟。通过现场踏勘、询问证人、咨询专家、调取书证等方式,对裁判证据逐一调查核实,并询问证人30余人、调取书证100余份、形成卷宗1200余页,查明王某某、邓某某等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损害国家利益,妨害司法的事实。同时向纪监委、公安机关“借力”,进一步收集、巩固三起案件中涉案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证据材料,为下一步刑民协作,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监督意见

2016年,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该公司不是适格诉讼主体,其未参与诉讼,侵犯了其诉讼权利为由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1年4月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邓某某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为由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

四、监督结果

2016年顺庆区人民法院未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后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通过向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市委政法委报告等方式,促使顺庆区人民法院暂缓将已经执行到位的1576万元案款交付给青某某;2019年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某某诉该公司借款纠纷案提审后裁定发回重审,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后驳回了青某某诉讼请求,并执行回转;2021年青某某因犯虚假诉讼、故意伤害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21年3月,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将王某某、邓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8人,已批准逮捕6人,均已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4月,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向高坪区纪委监察委移送审判执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2件3人,3人均被立案调查。

2021年6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9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王某某、邓某某诉该公司三起案件原判,发回高坪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1年7月,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向涉案国企江西某建工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向该公司董事长公开宣告,促其建立完善促进企业合规建设制度。2021年8月,南充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南充市甲区人民政府对重大建设项目管理不规范、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扫黑除恶净化营商环境有短板等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向甲区人民政府区长公开宣告。被建议单位及公司均认真整改并回复。

【典型意义】

 一、聚焦建设工程领域,重点打击虚假诉讼。

    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招商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领域虚假诉讼对惩治腐败、净化投资环境、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中心工作的担当与作为。在青某某诉江西某建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一案中,南充市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四年,表明了检察机关严惩虚假诉讼的决心与态度。

强化内外协作,扩大打击虚假诉讼战果。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在内部加强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的沟通与配合,通过跨院、跨部门召开案件研判会、检察官联系会等方式加强案件分析研判,对案件中涉及刑民问题同安排、同部署、同查处,提高办案质效。同时加强检警、检监、检法之间协作,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及其背后职务犯罪,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处理涉案人员,对辖区内工程领域虚假诉讼形成了有效震慑。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高法律监督效果。

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针对涉案国企在项目中存在风险防控不力、管理不规范,因而陷入虚假诉讼,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依法向涉案单位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实现合规化治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犯罪结构变化等现象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通过“治标”促进“治本”,助力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等虚假诉讼突出的实际问题,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突出问题

提示与释义:2021年,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推进成就显著,但存在的问题也还不少。既有存量性的,也有新产生的。无论是存量性的还是新产生的,有些问题的严重性和造成的负影响都不可小觑。在这一部分我们所描述的问题都具有严重性和较大负影响的特征。我们揭示问题的目的,是希望它们尽早消弭。

一、“四风”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四风”问题的存在,尤其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存在,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造成的影响往往是破坏性的。

2013年6月18日,党中央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讲,“四风”是违背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四风”问题解决好了,党内其他一些问题解决起来也就有了更好条件。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要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

但近九年的时间过去了,“四风”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甚至还非常严重,危害至深、痛心至切。

这几年,我们在读各级纪委监委处理党员干部的通报时发现,有一段话是“固化”的: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可见“四风”问题沉积之厚,大检修、大扫除就自然很难,危害就自然很重。2021年底,我们四川省纪委监委在通报5起案例时,也是这样表述的——当前,经过持续大力整治,“四风”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根除腐败和不正之风任重道远。上述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既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也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其中有3起风腐一体典型案例。这些问题再次说明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互为表里、同根同源,不正之风滋生掩藏腐败,腐败行为助长加剧不正之风,必须系统施治、标本兼治,一体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严于律己、以上率下的同时,把纠治“四风”政治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常提醒、多督促,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地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以严肃的监督执纪问责防止问题由小变大、由风及腐,坚决防止“四风”问题隐形变异、反弹回潮。

我们在调研中归纳出“四风”的几种形态及危害:

(一)官僚主义。高高在上,脱离基层;官本位及霸凌主义、“老子”心态,“草民”不敢接近,见了面也就给别人一个威严的脸色,啥事不给办;不分析不调研,拍着脑袋拍着胸脯搞决策决定;为了一己之好或个人政绩,新官不理旧账,想一出是一出,烂了原任支持的企业、项目,又整出一堆“烂摊子”,然后拍屁股走人,自己走得一身轻,留给后任一声叹息。

(二)形式主义。学风不正,有的干部压根就不愿学,学习时也就摆个样子;文来文往,文山会海,结果该落实的问题未落实,该解决的问题未解决,就是落实、解决问题,也是花拳绣腿、隔靴搔痒,不求实效;有的官员听汇报,听喜则笑,听忧则跳,搞得下面办事的人只得报喜不报忧,不敢讲真话、实话。形式主义不知闲了多少事、误了多少事、坏了多少事。

(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锦衣玉食,铺张浪费,奢靡享乐,然后就想自己下辈子、儿孙几代人的事,开始以权谋私、权利寻租、官商勾结、腐化堕落。

二、存量腐败、官商(资本)勾连

官员腐败,从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开端,开了端就停不下来,不收敛、不收手。这就成了存量性腐败。存量性腐败是腐败通病之一,更多的表现为官商(资本)勾结、勾连。也就是我们四川省纪委监委所说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互为表里、同根同源。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看一看这两个案例,就清楚明白了。

(一)岳池县委原书记郑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长期由下属单位或他人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2016年7月至8月,经郑程同意,私营企业主安排其妻女出国旅游,部分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2017年5月,郑程接受私营企业主旅游安排,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2016年至2020年,在郑程的安排和授意下,下属单位报销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因私出行机票、衣物及高档烟酒等费用,共计20.86万元。2017年下半年,郑程安排私营企业主为其聘请家装监工,并支付费用。郑程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4月,郑程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二)绵阳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四川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绵阳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颜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子女失管失教;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颜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三、司法方面的舆情问题

2021年,在四川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过程中,司法方面的舆情问题突出了两个问题。

(一)司法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多,老百姓都盯着,怨气大。这都是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廉洁四川”栏目的公开信息。

下面列举两例:

1、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机关党委副书记、副县级审判员胡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经查,胡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他人财物,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贪欲膨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屋土地竞拍、案件代理和资产查封冻结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胡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胡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李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通过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以他人名义承揽项目、投资入股;干预、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和执纪执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建、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二)一些实名举报司法人员枉法问题,仍然没有结果。

如达州市大竹县有个公司,实名举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副院长枉法事件多年无果

成都市有个公司多次实名举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某法官枉法违法多年无果。

我们在想,这可都是实名举报,为什么没有响呢?只能说明路漫漫其修远兮。

总之,司法负面影响的舆情,应当高度重视。因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司法在前沿,更是关键所在,使命、责任所系,自身有问题,当先正己。这里,我们将最高人民检察院那句铿锵之声镌刻在本年度法制版蓝皮书的书页里:“终身追责”不是口号,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

四、市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市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违规多,违法也不少,犯罪者也历历在目。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的市场主体也是破坏者。官商(资本)勾连已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进行了政治性、时代性、本质性思考、拷问。

市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我们优化营商环境调研报告法制版蓝皮书首次重点关注,今后我们还要在调研工作和问题关注上加大力度。目前,我们梳理出的问题主要是官商(资本)勾连和不正当竞争。这些问题,在前面的内容中已有显示,包括第四部分“法治化推进案例选存”及“四川高院发布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19-2021)十例选存五例”等。

中央和四川省委一再强调,在错综复杂的国际背景和全球疫情蔓延的严峻形势下,经济要企稳,要保基本盘,要发展。在此处,我们非常地强调,市场主体要有责任感,要担当。以下两个事情,尤其不要去做。一、不要制造社会风险点,二、不要损害生态环境去赚钱。

案例一:成都市温江区新尚•尚院小区项目,共616套商品房,涉616户业主,开发商新尚集团一再延期交房,激怒业主,舆情沸腾,成为社会风险点。

这个事件的焦点在于:1、616户业主的购房款,包括精装费,早已全额交付,共十多个亿,怎么会出现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问题而一再延期交房呢?钱去哪儿了呢?2、建设资金、进度,不是有银行和政府在监管吗?3、新尚集团董事长唐某新是全国知名的企业家、教育家和慈善家,2019年度影响四川经济人物,在这个项目上,咋整出了这样的一个影响呢?

案例二:绵阳市四川明宏华越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1月27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四川明宏华越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同步委托四川省绵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公司红矾钠项目回转窑废气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回转窑排放废气中的铬酸雾浓度超标0.86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五、遗留问题还是遗留问题

川北某市的一个总部城项目,是2009西博会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也是省、市地震灾后重建项目,2010年10月项目投资方正式启动投资建设,到2015年企业已投三十多亿元人民币,完成了项目总工程量94%,由于银行收息后抽贷断贷、政府逾十亿的招商政策未按协议及时兑现,导致项目建设陷入困境,停摆,把一个优质企业拖入泥潭这是一个典型的政府慢作为不作为,是一个繁荣了城市凋零了投资企业的典型案例,寒了多少返乡创业和投资企业的心,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政府已把该项目纳为遗留问题,推进速度仍显缓慢

    四川阳明实业有限公司是资阳一家房地产企业,2007年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李二河坝608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政府相关部门违法行政,导致李二河坝土地出让纠纷,项目拖延十余年未能有效开发,影响片区形象,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公司停工停产十余年依法维权,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引起银行及民间借贷起诉四川阳明公司,公司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举步维艰,濒临破产倒闭。

南充市顺庆区鱼米巷8号院危房改造项目,政府违约,给开发商给予赔偿的问题,没动;

绵阳“中元广场”返租项目,去年被政府纳入遗留问题,没动,几百户业主很无奈;

南部县的一个砂石厂被淹没,国家补偿了,政府不给,业主上访十多年,我们经深入调研给足证据后,政府答应解决,但还是没动……

在这一年的调研工作中,我们对遗留问题的深刻感受是:遗留问题是个框,什么都往里面装。事例还很多,但我们不再一一列举,因为我们更深刻感受是:历时一年,很多遗留问题还是遗留问题;如果说得更直白点,那就是原地踏步基本没动。

今年,我们将“遗留问题还是遗留问题”突出地列出来,主要是觉得,任何一个地方遗留问题、遗留问题还是遗留问题的问题不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新官不理旧账,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就实现不了。

学术视角

提示与释义:学术视角是一个宽视域,它将是我们一年一度蓝皮书的保留板块。它的宽视域不囿于四川省省域,但它必须服务于我们一年一度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版)蓝皮书的生态感、深度感。本年度编撰内容的选择,符合这一要求。

为何必须“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

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中,有句话备受关注:着力查处资本无序扩张、平台垄断等背后腐败行为,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纽带。

“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纽带”,这是中央纪委全会公报首次出现的提法。显然,目的是查处其间的腐败行为,给权力和资本设“红绿灯”。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书记周江勇被开除党籍公职,他的违纪违法事实中,就有“与资本勾连,支持资本无序扩张”。怎么理解“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纽带”?这种“纽带”有哪些表现形式和危害?

一、权力与资本勾连是升级版的权钱交易。

近年来,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呈现政治、经济问题深层交织勾连的特征。中央纪委全会公报中“着力查处资本无序扩张、平台垄断等背后腐败行为,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纽带”的提法,是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的必然要求。应该说,权力与资本勾连是升级版的权钱交易,是特定权力与特定经济形态之间发生的新型腐败关系。在腐败行为中,资本凭借权力加持,大肆扩张、增殖,甚至有组织、有预谋地搞不正当竞争、平台垄断,危害面极大,破坏性极强。

权力与资本具体如何勾连?

有的在市场准入上做手脚。例如,有官员公权私用,为不具备特定市场准入资格的资本“行方便”,给部分平台企业降低贷款、上市门槛,拉低市场整体水准,催生一系列后续环节腐败。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赖小民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他在任期间,曾向多家不达标企业违规放贷、输血数亿元。

等到资本进场,权力又在市场运转过程中推动不正当竞争、搞平台垄断。比如原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彭波,在担任网信办专职副主任等职务期间,“靠网吃网”“大搞权钱交易”。所谓靠网吃网,就是在网络监管过程中偏袒特定平台,打击其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在一些腐败官员的权力光环下,“权力与资本勾连”还表现为市场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价格、恶意炒作期货、借内部消息拉拢腐蚀利害关系人等,严重干扰市场预期。比如,反腐专题片《零容忍》中提到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在操纵证券市场方面“情节特别严重”。还有资本反向为权力“站台”。双方达成利益同盟,一些官员在向上爬升过程中,资本用真金白银为其开道,经营充实“小圈子”,搭建利益集团。不少落马官员背后,都有共同的“资本金主”和利益根基。对不法商人来说,帮“有前途”的官员造政绩,是“政治投资”。

二、“权力与资本勾连”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近年来,一些落马官员的处理通报中,时常出现“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表述。这是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通病之一,是存量性腐败。而此次首提的“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纽带”,涉及资本扩张新阶段、平台企业发展壮大的新业态,是腐败问题的增量。腐败行为危害党内组织纪律、政治生态,“权力与资本勾连”还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经济系统正常运行,破坏既有经济规则,是不可忽视的巨大隐患。“斩断勾连”就是斩断政治权力与外部经济系统、财富集团的跨圈勾连。近代中国曾有过官僚资本主义把持国家政权、伤害民生的深刻历史教训。对其危害应高度警惕。

针对腐败新动向,我们不仅要倡导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升官员及企业家个人思想觉悟,更要理顺体制机制,对过度集中的公权力进行拆解例如审批权和监管权不能合一,有关部门和个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必须同步受到监管。同时,进一步健全市场经济规则秩序,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对资本触碰红线、逾越法律底线等行为,要建立全过程风险管控机制。健全舆论监督机制也很重要,可以保障经济运行干净透明,随时受到社会监督。也就是说,在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中,既要给权力行使者立规矩,也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

三、资本只能做经济范畴的事。

必须强调的是,资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必要元素,在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规定资本只能做经济范畴的事,不能染指其他领域。不能说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开始插手政治、操控舆论,甚至左右一些立法条款、影响人民共同意志。这在社会主义中国,是不可接受的。

同时,我们也必须澄清,国家推进反腐败斗争与鼓励发展新经济新业态并不相悖,反腐败绝非反特定经济形态。打压、扼杀新经济新业态,绝不符合新时期经济发展主题。高质量发展有赖于信息技术革命和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新业态发展。怎样做到并行不悖?这就需要建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法行事。比如,有关部门从严监管平台垄断、“二选一”,基础即是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严格适用。打击权力与资本勾连,不能搞“因人而异”“临时起意”“看人下菜碟”,否则就会打破市场主体预期,打压正常从业者的信心。在查处腐败行径时,要服从正当程序,比如公开听取涉事方陈述及申辩;又如目前探索实施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黑名单门槛如何设置、怎样根据条件变化机动调整等,都需要整体设计,强化程序意识。此外,对涉嫌腐败的新经济主体,在调查过程中,要以明确证据作为前提。区分企业和企业法人,区别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这种证据意识在办案过程中必须非常清晰,不容有失。

总之,国家对资本和平台推出监管和反腐的“组合拳”,绝非要遏制资本和平台发展,而是为了促使其健康成长,更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在这点上,我们应擦亮眼睛、坚定信心,避免被一些坊间别有用心的言论带节奏。

《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2021年3月26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4月3日,《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公开发布。

条例共五章77条,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附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发,立足优化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着眼构造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围绕营造公正文明、严格规范的法治环境,回应市场主体的需求与愿望,将“12345”查处回应机制、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天府通办”掌上服务平台等我省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在立法中加以规制,吸收最新改革成果,推行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等。

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是四川与重庆开展的第一个协同立法项目,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四川重庆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川渝两地人大围绕协同立法积极行动、大胆探索、努力创新,在立法工作上建立协同机制、在价值取向上凝聚共识、在具体内容上沟通一致,条例总则对川渝两地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原则性规定,明确川渝两省市共建功能平台、统一服务标准、数据共享、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协作、完善执法和司法协作机制等多方面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基本要求,并在相关章节作出对应性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川渝协作,增强服务创新发展的能力,建立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还明确了协同推进成渝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建立成渝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动机制和推进川渝两地法律服务资源共建、共享等规定。

新《行政处罚法》的十大亮点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法对原法律的改动很大,全文达166处变动,小到标点符号的修改,大到整个条文和法律体系调整, 处处体现出当代立法者的智慧和严谨技术,亮点颇多。

一、超出行政处罚种类的行政处罚违法

新《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明确提出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处罚呢?行政处罚就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众所周知,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没有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也必须是明确具体的。

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17版《行政处罚法》)除了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种类的兜底外,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六大类,具体为:(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新《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种类上新加入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类行政处罚,同时修正了确立了许可证件(原称许可证、执照)的统一称谓,使行政处罚的种类更加明确和完善。

新《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为了适应社会需要,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权限和程序对行政处罚做出补充。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都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或是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超越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处罚违法

行政处罚是法律或是法规授予行政机关执法的权力,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李增亮律师指出,没有行政处罚权或超越行政处罚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无权做出行政处罚,基于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为属于无效。

新《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管辖权方面有很大变化,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新《行政处罚法》还做出了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三、执法人员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违法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四、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给予更重处罚违法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所谓陈述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描述;申辩又叫辩白。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可以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对于行政机关及第三人提出的不利于申请人获得批准的理由、事实和问题等进行解释、说明、澄清和辩解。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五、对初次轻微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违法

新《行政处罚法》突出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六、未依法组织听证作出行政处罚违法

新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新《行政处罚法》扩大了要求听证的范围,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七、超出处罚权限的处罚、收缴罚款违法

关于当场处罚权。17版《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新《行政处罚法》规定将数额进行了一定的提升,对公民的上限提升到了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限提高到了三千元以下。因此,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在遭遇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时,一定要看好行政处罚的数额权限。

关于当场收缴罚款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除非小额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此外,当场收缴罚款均涉嫌违法。17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数额仅限于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本次法律修改后,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上限提升到了一百元以下。

此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八、不清晰的技术监控记录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九、未经法制审核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

新《行政处罚法》新增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程序,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者是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或是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十、未依法处置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是杆秤

2022年新年将至,全国工商联发布2021年度“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结果显示,四川和成都进入营商环境得分前十的省份和城市。

此次调查由民营企业直接填报问卷,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各行业的大中小微民营企业,共回收原始样本69120份,较去年增加18495份。评价结果显示,全国样本企业对所在城市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存在期待。法治环境方面,期待进一步完善企业维权统一服务平台、建立政法机关涉企服务协调机制;政务环境方面,期待不断加大减税降费、网络办事、政策落实等力度;市场环境方面,期待在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公平监管执法、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改善;创新环境方面,期待在高端人才引进、创新成果转化上得到持续支持;融资方面,企业对获得风险投资、政府产业基金支持有期待。

按照2021年“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计算总得分,营商环境得分前十的省份依次是浙江、广东、上海、江苏、山东、北京、四川、湖南、河南、福建;营商环境得分前十的城市(不含直辖市)依次是杭州、温州、苏州、深圳、宁波、青岛、南京、广州、长沙、成都。

四川省民营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不管是国务院通报表扬四川3条典型经验做法,还是“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的评价结果,均体现出四川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可圈可点的成绩。省发改委连续几年联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四川省营商环境评价,并出具相关报告。报告从18个指标维度来评价营商环境,总体来看,四川的营商环境逐年优化,已有10个指标达到优良级。

2021年5月,四川省民营办、省纪委监委、党委政法委等13部门联合开展四川省“十百千维权护航” 行动。为期6个多月的行动,全省涉企维权部门围绕企业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主动出击,深挖病灶,精准施治,打出维权“组合拳”,多措并举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期间,共办理涉企诉求11793件,其中,办理企业纠纷和诉求7920件,知识产权案件2958件,公平竞争案件418件,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清欠198件,行政行为案件172件,政府履约案件66件。

2021年7月,《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川渝首个协同立法项目,为打造全省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奠定法治基础。

“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评析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市场主体活力迸发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土壤,环境优则企业强。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规划目标的重中之重,立足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提出一系列重点任务,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等方面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于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更加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规划》是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战略蓝图

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细胞和力量单元,是高质量发展的根基、韧性及潜力所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动力和目标导向之一,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总体看来,《规划》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相关表述,理念新颖、目标宏大、任务务实、举措可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

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的营商环境仍有短板弱项。为了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必须坚持以企业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推动营商环境改革不断深入,“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正如《规划》所指出的,要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公正监管水平,完善市场主体支持政策,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为畅通经济循环、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增强市场主体内生发展动力不可或缺的制度动因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增强微观市场主体活力、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的重要保障。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已成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制度动因。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兴衰、生产要素的聚散和发展动力的强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就是要把该营造的环境营造好,该制定的规则制定好,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让企业和企业家有充分成长和施展才华的空间,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发展内生动力和创造力,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着力夯实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规划》立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对“十四五”时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全面部署。

开辟优化营商环境新境界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十四五”时期,要秉持“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的理念,以多措并举的“硬措施”持续优化发展“软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热情。

一是以规范化机制为基础,深化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制度改革。深化改革创新,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动力之源。市场主体的准入准营和退出机制是否畅通,也是衡量营商环境优劣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加快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水平,尽快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

二是以现代化监管理念为引领,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创新动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出发点。要进一步更新监管理念,加强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测和分析,促进新设市场主体可持续发展,精准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减费降负,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能。

三是以数字化赋能为抓手,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数字化赋能、智慧监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加快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积极引导平台型、科技型企业利用数字技术赋能中小微企业,探索创新符合平台经济、产业数字化、新个体、微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特点的监管模式。

四是以多元化共治为支撑,提升公正监管水平。理顺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转变,必须持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权威性公正性,通过编制实施市场监管部门权责清单,加强社会多元监管,实现监管“无事不扰”而又“无处不在”。

总之,《规划》的印发实施,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的现实需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营商环境只会越来越好,为全球跨国公司创造的机遇只会越来越多。我们坚信,只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完善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就一定能从根本上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对策建议

一、《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条:鼓励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这一条既然是法定,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应当有所安排,比如党刊、党报、党网要带头、要引领,要强势宣传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破坏营商环境和对营商环境阳奉阴违的人和事要揭露要鞭笞,不能让人觉得又是个纸面形式,有了问题,又是风浪不惊。

二、2021年,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特别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我们称之为顶层设计的高质量“井喷”之年。但顶层设计“井喷”出来,就需要消化。我们认为消化的方式方法,主要有宣传、解读、追踪、评析,这种消化要从顶层透视到基层,然后将有价值的信息集中到省上,再消化、研判,并在指导推进方面有措施性的作为。

三、2021年,四川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很有骨感、显著性,纪委监委、政法系统都在跟进和履职。在此基础上,我们建议省上应当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中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要有企业家和社会第三方的“席位”。联席会议可以统一发布相关案例,以案为鉴,如典型的成果案例,创新推进案例,政府稳企惠企政策落地到位和不到位案例,政府部门恶意违约、违法案例等。

四、《四川省优化商环境条例》第四条: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那么,第一责任人”就不能只是象征性的,挂个名而已。应当根据“第四条”的具体内容所指与“第一责任人”的履职实际情况挂钩考核、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执行不力的要严厉追责

五、处理遗留问题要纳入信息公开的责任体系,这应当成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的一个硬件指标。新官必须理旧账。各市县(区)应建遗留问题台账,一个一个地面对、消减,建议对处理遗留问题消极的各级政府,取消优化商环境的评奖资格。

六、在世界形势越来越复杂、全球疫情依然严重的情况下,我们国家正在采取多种战略性措施稳经济,保基本盘,稳中求进。我们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工作,就要更充分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仅要把惠企政策、招商引资政策坚决地落实好,还要更有形有劲地着力解决企业“急难愁盼”,把纾困举措落实到点上,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稳定社会预期、增强市场主体应对困难的底气、砥砺前行的心气。